美国的出口管制重拳下,投资人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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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5

关键字: 执法商业管制实体清单

一、出口贸易管制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

美国形成了一套严密复杂的贸易制裁法律体系,其出口管制制度的主要法律包括《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 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出口管理法》(EAA, 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已到期失效)和《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 Arms Export Control Act)等。此外,美国各联邦部门在上述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条例,例如美国商务部根据《出口管理法》制定了《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以下简称“EAR”)。基于《出口管制条例》,美国商务部下设的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以下简称“BIS”)是美国出口管制的主要机构,对“军民两用”的物品(Dual-use item)实施出口管控。


基于上述立法,美国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指引,用于规定受到管制的具体产品和技术以及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国家,包括美国商务部制定的《商业管制清单》(CCL, Commerce Control List)和美国财政部下设的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s,以下简称“OFAC”)发布的问答和指南以及《OFAC合规承诺框架》(OFAC Framework, A Framework for OFAC Compliance Commitments)等。这些规则和指引对贸易制裁的具体运用进行进一步补充和解释。


此外,美国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局(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s, DDTC)、OFAC、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移民和海关执法署(ICE)及美国司法部(DOJ)也会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出口管制进行一定的执法行为。[1]

二、涉及中国企业的主要美国出口管制措施

在一系列美国制裁法律体系中,美国对中国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主要采取的出口管制措施是将其纳入BIS和OFAC分别制定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和指定制裁名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也被称作“SDN名单”)。

(一)实体清单(Entity List)

实体清单由BIS制定,最初只包含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传递这些武器的实体,后来范围扩大到被美国国务院制裁的活动以及违反美国国家安全和/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出口商若未得到许可证,不得帮助这些实体获取受本条例管辖的任何物品。同时,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应按照EAR第744条规定的审查标准接受审查,且向此类实体出口或再出口有关物品不适用任何许可例外的规定。

实体清单起着黑名单的作用,一旦被列入此名单,受制裁企业将被剥夺在美国的贸易机会。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实体(包括企业、研究机构、政府、私人组织、个人和其他类型的法人组织)在从美国进口、转口、转让、买卖特定美国物品之前必须获得BIS颁发的业务许可证,这给在上游供应链上较为依赖美国物品或技术的企业带来沉重负担。

从目前被纳入的情况看,美国已经将纳入BIS实体清单作为针对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必杀招。自2018年起,美国商务部就已经开始陆续将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起初以“国家安全和外交利益”为由开始对中国企业和机构进行制裁,后续不断援引其他借口将更多的中国企业纳入实体清单。截至2020年底,已经有接近300家中国企业或机构被列入美国的实体清单。美国试图通过实体清单打击中国的高科技企业和优质资产。以华为为例,由于美国持续升级的制裁措施,华为在手机市场的竞争力与市占份额均由于被列入美国实体清单而受到显著影响而不得不剥离其子品牌荣耀。

(二)SDN名单

SDN名单由OFAC发布,是OFAC对外金融制裁体系中的核心名单。SDN名单中的个人与实体可能基于不同理由,或因特定制裁项目遭受制裁,或是被已列入制裁名单的特定个人与实体所控制,而被列入SDN名单。

相较于BIS的实体清单而言,被列入SDN名单的中国个人与实体数量相对较少。比如在今年1月份有3家中国企业由于与伊朗展开贸易往来而被列入SDN名单;此外有多名官员也被列入SDN名单。

这些个人与实体一旦被列入SDN名单,其在美国的资产将被冻结。资产一旦被冻结,便不得转移至海外或进行任何交易。OFAC相关法规通常禁止美国人士或实体与SDN名单中的指定人员(有时还包括其他被禁人员)进行交易。同时,非美国人士的个人与实体(例如中国个人与企业)如果与SDN名单中的个人与实体进行“重大交易”,也可能面临处罚。所谓“重大交易”主要依据OFAC披露的指引文件中指明的以下七个因素进行判断:(1)交易的规模、数量以及频率;(2)交易的性质,包括交易的种类、复杂程度和商业目的;(3)管理层意识的程度以及交易是否构成固定行为模式的一部分;(4)交易与被冻结人(Blocked Persons)间的联系;(5)交易对成文法目标的冲击;(6) 交易是否涉及欺诈性实践;以及(7)美国财政部在个案基础上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被禁止的交易通常包括由被禁人员投入、向被禁人员提供或从被禁人员处获取资金、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或为被禁人员的利益从事上述活动。[2]由于SDN名单内的个人与实体可能依据不同的OFAC制裁项目被列入该名单,因此SDN名单内不同的个人与实体面临的制裁措施也可能存在差异。以2021年3月18日OFAC的制裁为例,其以违反“对伊朗的制裁规定”为由,将包括6家中国企业在内13个实体加入SDN名单,其针对其中三家中国大陆公司的制裁措施包括第13846号行政命令第5(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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