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解析截至2023年10月欧盟《强迫劳动条例》提案的最新动态,并将其核心条款与已落地实施2年左右的美国涉疆法案执法实践加以比较分析,以期从结果导向协助企业更好地预判未来海外供应链潜在风险,及时筹划合规应对策略。
【典型案例】
某中国制造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利用自身优势,不断推进国际化战略,已经拥有为数可观的国内客户(如主要从事对欧盟出口业务的“B客户”)及位于欧洲的客户(如“C客户”),并于2020年在美国设立了销售平台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主要负责其北美区的产品销售。但是,因为A公司始终轻视国际化供应链合规风险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后被美国土安全部(DHS)依据所谓《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以下简称“UFLPA”或“涉疆法案”)列入UFLPA实体清单,导致其对美出口业务发生“断崖式”停滞,并引起欧洲等其他国家客户对该公司的用工合规性及供货稳定性产生质疑与不安。A公司经营管理层经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如不能尽快做出有效处置,及时遏制风险外溢,最终可能会导致海外业务整体面临“免顶之灾”。
一、欧盟《强迫劳动条例》
当地时间2022年9月14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发布《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提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2022/0269(COD),下称“《强迫劳动条例》”或“提案”)。该提案拟禁止在欧盟市场投放和提供以及从欧盟出口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当地时间2023年10月16日及10月26日,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对提案作出了两轮集中修改,主要包括建议充分利用强迫劳动高风险地域及行业清单、创设举证责任倒置机制、鼓励采取补救措施等。本文所分析解读之条款内容均为2023年10月26日欧洲议会发出的提案报告版本。
1. 整体结构
从结构上看,提案共计5章31条。第一章总则介绍立法目的和相关定义等内容;第二章规定欧盟委员会和/或成员国主管部门对疑似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的调查和裁定过程;第三章提及欧盟海关当局对已作裁定的执行过程;第四章阐释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政府之间的信息合作和共享;第五章涉及提案生效条件等附则内容。
从内容上看,提案的核心内容聚焦在第3条。根据该条规定,禁止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在欧盟市场进出口或流通。既而,提案围绕该内核设计了违法行为判定标准、决策主体、执法流程、国际合作等全面执法体系。基于此,下文将从五个部分内容详细介绍提案重点:(1)立法沿革;(2)禁止行为;(3)决策主体;(4)决策过程、法律后果及救济渠道;(5)海关执法。
2. 立法沿革
欧盟《强迫劳动条例》最早于2022年9月14日由欧盟委员会提出,并按照欧盟的标准立法流程,经由欧洲议会相关委员会的投票,由欧洲议会提交提案报告至欧洲议会后进行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的三方会谈,最终由欧洲议会全体大会进行投票。待投票结束后法案正式通过,并将在通过后的第24个月开始正式生效。截至本文发布之日,欧洲议会修改后的提案已经提交议会全体大会进行一读,并且欧洲议会已经确定将对提案在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三个部门进行跨机构谈判(详见下图1)。

图1:欧盟《强迫劳动条例》立法沿革
按照立法流程推算,如果一切正常,预计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可能最早在2026年年初落地生效(详见下图2)

图2:欧盟《强迫劳动条例》立法沿革(二)
3. 禁止行为
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将禁止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的核心目标明确体现在提案第3条:“经济经营者不得在欧盟市场上投入、提供或从欧盟市场出口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
为更明晰地适用该核心条款,提案在《定义》章节对前述条款涉及的术语作出了解释,其中:
(1)“经济经营者”(economic operator)是指在欧盟市场投入产品、使产品在欧盟市场流通或向欧盟境外出口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团体;
(2)“在欧盟市场上投入、提供或从欧盟市场出口”涉及产品在欧盟市场流通的各个阶段,其中,“投入市场”(placing on the market)是指该产品在欧盟市场首次上市,“提供”(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有偿或无偿为在欧盟市场上分销、消费或使用而提供任何产品,如果产品以网络或其他远程销售方式提供,“提供”则指将销售要约的目标人群定位为欧盟用户时;
(3)“产品供应商”(product supplier)是指在产品供应链的任何阶段提取、收获、生产或制造全部或部分产品,或介入与产品有关的工作或加工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团体,无论是作为制造商还是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法条解析】
由此可知,当前从事对欧货物贸易(包括出口、转口以及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欧洲客户销售)的中国企业(如文首事例中的A公司以及将A公司产品作为物料投入生产并对欧出口成品的B客户)、欧盟进口商(如C客户)均符合提案中有关“经济经营者”以及“在欧盟市场投入、提供或从欧盟市场出口”的定义标准。同时,参与产品的提取、收获、生产或制造的中国企业也将构成提案项下的“产品供应商”,受到提案中有关举证要求的约束。
4. 决策过程、法律后果及救济渠道
为实现在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的目的,提案详细列明了认定存在强迫劳动的决策过程、法律后果及救济渠道等核心内容。
(1)调查过程
欧盟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将依赖风险评估并依据提案所要求建立的欧盟信息和通信系统,结合经济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供应商和生产商等相关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
1)初步调查(Prelimin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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