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泰国投资法律制度及实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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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3

关键字: 持股比例土地政策BOI跨境并购数据跨境

一、泰国外商投资近况

泰国目前共有7180万人口,从经济发展指数来看,最近三年泰国国内GDP增长率依次为1.5%、2.6%、3.9%(预测),位居东南亚第二位,仅次于新加坡;最近三年通货膨胀率依次为2.3%、5.1%、1.5%(预测)。

从营商环境来看,泰国自1995年加入世贸组织起,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总额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近三年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依次为279.14亿美元、304.04亿美元、319.1亿美元(预测),外商直接投资宗主国主要为东盟各国、日本、中国及欧盟各国。

至于疫情对泰国经济的影响,尽管在2020年,由于旅游业受挫导致泰国经济出现些许负增长,但在疫情之后,泰国经济正在逐渐复苏,从人口基数及GDP指数来看,具有较强的当地市场消费能力。

二、泰国外商投资法律及政策关注点

泰国是一个成文法系国家,在外商投资方面主要受五部法律的管辖,包括《外商经营法》《投资促进法》《土地法》和《劳动雇佣法》等。因此,我们在考虑对泰国投资时,除了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之外,还需关注泰国有关产业、土地和劳动雇佣方面的限制和鼓励政策。

(一)产业和行业政策

1. 禁止或限制“外国人”投资的三类行业

泰国《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1999)》(简称“FBA”)将限制类行业分为了三类,一是完全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如公共媒体、农垦和土地交易业;二是外资须得到泰国内阁批准才能从事的行业,如武器、古董买卖和采矿业;三是外资须从泰国商务部商业促进司取得外商经营执照(Foreign Business License,简称“FBL”)才能从事的行业,如国土、土木建设、广告、餐饮和大部分的服务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类行业中的后两类(限制类),也是可以通过获取政府审批或证照的方式突破的。比如可以申请外商经营执照FBL,或者取得泰国外资促进委员会(Board of Investment, 简称“BOI”)的证书。申请FBL大约需6个月,申请BOI大约需4个月。在我们的协助下,很多外资通过申请顺利取得了FBL和BOI。针对部分限制类行业,当地合作方或中介会建议外资通过与当地企业或个人合资的方式突破监管,但合资经营相比独资经营更加复杂。外资可以充分考虑合资在法律上的必要性,是否有其他合法的可替代途径,以免不必要的投资障碍和法律风险。

除了以上三类限制性行业外,外资一般是可以全资或者控股设立泰国当地实体的,例如制造业、股权投资平台、出口行业、酒店管理以及实付注册资本达到1亿泰铢以上的零售业和批发业等。

除了上述FBA的限制性规定外,外国投资人进入泰国特定行业之前,还需关注相关的行业法规是否有其他方面的限制。比如一些行业法规会要求取得一些特殊的运营执照,对于全外资公司而言,要满足这些获取执照的条件具有较大的难度。例如,在泰国从事货运行业,根据陆运法相关规定,经营的公司需要申请专门的货运许可证(Trucking Business License),申请执照的条件之一就是公司的董事席位至少一半以上是泰国人,并且泰国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再比如电信行业,虽然泰国商务部正在考虑从第三类受限名单里面豁免某些类型的电信业务,但是根据电信业务法,外国投资者仍然无法取得第二类和第三类的电信许可证。

2. 泰国法律不允许股权代持

上文所述的外资产业限制,不仅适用于外国自然人和未在泰国设立的外国公司,也包括在泰国设立的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投资额超过50%的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在泰国“投资”额超过50%的公司也会被认定为外国公司,也会受到外资产业限制的约束。这里的间接投资就包括外国人通过与泰国人签订股权代持形式投资泰国公司,而股权代持在泰国并不合法。根据有关外国人的定义,即使泰国人的持股比例超过了50%,如果投资款是来源于外国人,泰国公司也被会视作为外国的公司,同样受到FBA的约束。而且泰国政府最近成立一个特别调查部门(Department of Special Investigation)专门调查代持股的安排,一旦被政府发现,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都将面临行政乃至刑事处罚,如就代持协议发生争议,代持协议在泰国法律下也无法被认可或执行。

3. 泰国公司的控制权安排

如因外资限制政策无法直接持有泰国公司绝大多数股份,外资也可以通过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来实现控制公司从而获取经济回报最大化的目标。

在股东层面,可以设置优先股和普通股双重股权结构,给予优先股和普通股股东不同比例的投票权力。此外,也可以调整股东大会决策机制来确保控制,比如决议事项要求更高比例的出席人数和表决权方,特殊决议事项须经中国投资方的同意方可通过。

在董事会层面,如果中方代表可以在董事会占多数席位同时中方可以指派授权董事和董事长,则可以考虑把公司经营管理的大部分决策事项留给董事会或授权董事来决定。在泰国法律项下,只有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解散合并、上市公司转换等极少数事项,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而且泰国法律对于董事的国籍也没有特别要求,也不要求董事必须居住在泰国。

在分红方面,普通股股东通常都依其“实缴”的资本比例确定分红比例,举例来讲,如果一个普通股股东只实缴了认缴出资的25%,则不能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而是要按其实缴出资的25%获得分红。对于优先股股东而言,其分红比例不一定严格按照其持股比例确定,股东间可以商议安排特别的分红比例。

4. 组织形式的选择

除了上述外资准入制度外,外国投资者在泰国采用什么组织形式来运营也比较重要。外国投资者普遍采用三种形式:代表处、分公司和子公司。代表处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投资者需要对二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二者的营业范围也受到限制,也无权申请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的优惠政策,但在结算清算环节,二者与子公司相比会比较简单,雇佣外籍员工也相对比较容易,具体请见下文第(三)部分(劳动雇佣政策)。

泰国商务部下设的商业发展司负责泰国境内境外公司的设立登记以及外商经营执照FBL的颁发。对于一般公司而言,泰国法律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强制性要求。但如果公司需取得FBL,其注册资本则不得低于300万泰铢。如果子公司需要为外籍员工申请工作许可,每一个外籍员工须对应200万泰铢的注册资本要求,例如,子公司拟申请两个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则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万泰铢。

在泰国设立子公司时,投资者一般不需要提交作为股东的任何认证文件,如果委托当地律师注册公司,当地律师会协助准备大部分申请文件,在律师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商业发展司之后,大约1-2工作日即可取得公司的注册证书。

(二)土地政策

泰国法律对外商投资的第二类限制体现在土地方面。外国人在泰国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除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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