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10 月 28 日,美国财政部发布对华投资限制最终规则(简称“《最终规则》”),该规则将于 2025 年 1 月 2 日生效。此规则是为实施拜登总统 2023 年 8 月 9 日签署的行政命令,旨在限制美国人在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等领域对中国的投资,其认为这些投资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
要点
1、美国财政部发布的《最终规则》旨在限制或禁止美国人开展涉及特定受关注外国人的受关注交易,尤其针对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等领域,如禁止相关的开发、生产、设计等多种交易活动,以此限制美国对华特定投资。
2、《最终规则》规定了例外和可豁免的交易情形,如二级市场相关投资等多种情况可豁免;同时受通知要求约束的美国人需按规定向财政部提交通知表,且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披露要求,包括民事和刑事处罚等。
3、虽然《最终规则》没有对禁止某些交易进行追溯的规定,但美国财政部可以向美国人要求提供已完成或即将完成的交易信息,以更好地了解其计划的发展和实施,所以,美国人自身的合规义务和成本也在大大增加。
正文
当地时间2024年10月28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对华投资限制最终规则(下称《最终规则》),旨在实施拜登总统于2023年8月9日签署的第14105号行政命令,即《关于解决美国在特定国家对某些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投资问题的行政命令》(下称《对外投资令》)。该《对外投资令》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以解决受关注国家寻求开发和利用对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至关重要的敏感技术或产品对美国构成的威胁。2024年8月6日,拜登总统继续展期实施了其在《对外投资令》中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89 FR 65163)。
《对外投资令》认为,美国对华投资给中国带去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网络、品牌效应、额外的融资机会等“无形利益”,可能会被用来加速敏感技术或产品的开发,对美国的军事优势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威胁其国家安全。
在《对外投资令》附件中,拜登总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列为受关注国家(country of concern),并在该附件中宣称中国在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方面的快速发展,大大加强了威胁美国国家安全活动的能力,中国正在利用或有能力利用美国的某些对外投资,包括提供某些无形利益(例如提高地位和声望、管理援助、进入投资和人才网络、进入市场、增加更多融资机会)而获得成功。而美国的某些投资可能会加速和提高中国开发这些技术和产品的成功率,包括军事、情报、监控或网络能力,从而对美国的国家安全产生非同寻常的威胁,为此,宣布美国进入紧急状态并授权美国财政部发布实施细则以落实该《对外投资令》。这就是说,美国对华投资审查,表面上是限制的美国投资,实际上则是阻止中国企业因为美国的投资而获得急需的技术、人才、知识和资源。
《对外投资令》发布后,美国财政部于2023年8月9日发布了《关于美国在受关注国家对某些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投资规定》拟议规则预先通知(下称《预先通知》),详细解释和说明了基于《对外投资令》的对外投资审查要求,并提出了83个具体讨论问题供公众在45天内,即2023年9月28日前提交书面反馈意见,为财政部制定进一步审查规则提供信息和政策参考。
2024年7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份长达165页的拟议规则草案(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简称《拟议规则》),就实施《对外投资令》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草案,并进一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日为2024年8月4日。
对于《对外投资令》《预先通知》和《拟议规则》的详细内容,笔者团队一直密切跟踪,并发布了若干专业文章提供分析与应对策略,详见《美国政府发布对外投资审查的行政命令和拟议规则预先通知》和《美国观察|美国政府对华投资限制规定的最新进展【走出去智库】》
《最终规则》就是美国财政部在《预先通知》和《拟议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公众对这两份草案的意见,与商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协商后制定的实施《对外投资令》的具体操作性法规,正式确立了美国针对中国特定投资活动的监管机制。该《最终规则》将于2025年1月2日生效。
第一部分
《最终规则》的核心要点
《最终规则》的核心要点就是限制或禁止美国人(U.S. person)(包括其控制的受控外国实体,controlled foreign entity)开展涉及受关注外国人(covered foreign person)【该人士属于来自受关注国家人士(person of a country of concern)从事的受限活动(covered activity),或者与前述人士存在特定关联】的受关注交易(covered transaction),但构成例外交易(excepted transaction)的除外,可不受本监管机制的规制。
一、对美国人的要求
《最终规则》规定了美国人的义务,包括禁止某些交易和对某些其他交易进行申报的义务。根据该规则第§850.229节的定义,美国人包括任何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无论其身在何处),以及根据美国法律在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成立的实体(包括该等实体的外国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任何在美国境内的人士。
为了防止美国人通过其在国外控制的实体规避对外投资审查限制,《最终规则》中保留了“受控制外国实体”(Controlled foreign entity)这一概念,用以指那些在美国以外注册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但由美国人作为母公司控制的实体,或该美国人是该实体的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投资顾问(针对集合投资基金即pooled investment fund的情况)、或拥有该实体董事会5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表决权。
受关注的外国人士(covered foreign person):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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