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特朗普政府宣布新关税政策后,各国政府及中外相关企业对此均十分关注。中国政府也迅速作出反应,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加征34%的关税。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监管团队牵头合伙人刘新宇律师认为,在不断出台各类加征关税措施的同时,美国相关执法部门,包括商务部(DOC)、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等部门也会进一步加大相关执法调查力度,可能会重点针对转口贸易、投资转移变更原产地、低报货值、原产地虚假申报等展开调查,因此建议企业在关税与贸易领域尽快建立完善相应的合规风控体系,在面临调查时可以进行合规、有效的处理与应对。此外,企业还需关注美国关税政策的动态调整和行业相关执法案例更新,以充分了解关税政策和执法趋势,提前规划和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避免因政策法规变化而陷入被动局面。
企业如何应对美国新关税政策?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金杜律师事务所刘新宇律师团队的文章,供关注美国关税政策的读者参阅。
要点
1、特朗普2.0时期前,美国政府不断利用301关税、201关税和232关税等贸易政策工具针对中国输美产品,即依据1974年《贸易法》或1962年《贸易扩展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查程序,并针对特定范围产品加征不同比例的关税。
2、美国通过贸易调查决定加征关税的同时,通常亦会设置相关的产品关税排除机制,而在排除程序中获得肯定性结果的产品通常可在特定期限内豁免相关加征关税。
3、企业不仅需实时追踪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及贸易规则变更,更需深度掌握关税排除申请机制、贸易救济程序启动要件等程序性规则,同时需从全球供应链优化角度制定系统性布局方案,通过原产地调整、区域价值链重构等合法手段降低关税成本。
正文
引 言
近期,美国对华关税政策频繁变动,4月2日最新出台的“对等关税”对自中国进口产品额外加征34%关税,再叠加此前已经实施的301关税、201关税等一系列加征措施,对中国企业出口美国市场造成重大影响。与此同时,中国采取反制措施,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对等关税”背景下,相关影响涉及多个国家,且相关政策还存在进一步调整的可能性,也给中国企业的全球化市场布局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
本文将在梳理美国近期对华一系列关税新政的基础上,结合金杜团队在跨境监管领域的实务经验,为相关企业提供相关的分析解读,以期共同探讨中国企业的应对路径及应当注意的风险问题。
01 美国对华一系列最新关税措施梳理
1. 直接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进行的普遍性加征关税
(1)对华输美产品额外加征20%关税
2025年2月1日,特朗普发布美国总统行政令,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等法律授权,以“解决合成阿片类药物供应链问题”为由,对中国全部输美产品额外加征10%的关税,该关税措施自2025年2月4日起生效。3月3日,特朗普再次发布行政令将上述对华加征关税从10%调高至 20%。
(2)“对等关税”(Reciprocal Tariff)正式出台对华加征34%关税
2025年4月2日,特朗普签署行政令,宣布针对全球各国的进口商品征收所谓“对等关税”,该关税措施包含两部分:(1)自2025年4月5日起,对所有国家和地区征收10%的关税;(2)自2025年4月9日起,对与美国贸易逆差较大的部分国家和地区征收更高的特定对等关税,其中对中国加征34%、对中国台湾地区加征32%、对柬埔寨和越南的关税分别高达49%和46%。
在“对等关税”的适用上,除了该行政令附件II列明不适用对等关税的产品范围(包括:(1) 50 U.S.C 1702(b)中规定的例外物品(例如部分捐赠物品、随身行李等);(2)被征收232 关税的钢、铝制品和汽车、汽车零部件;(3)铜、药品、半导体和木材制品;(4) 未来可能被加征232 关税的物品;(5) 金条;以及 (6)美国没有的能源和其他某些矿物),其他进口至美国的产品均适用。也就是说,针对中国的34%关税将在此前的20%关税、301关税等措施的基础上叠加征收。因此,大量的中国出口至美国产品将可能面临高达79%以上的超高进口税率。
同时,该行政令还规定了对等关税的灵活调整政策,根据相应国家是否采取报复性关税措施等情况,可能存在进一步调整变化的可能性。企业还需要继续保持关注。
2. 基于特定贸易调查的加征关税
特朗普2.0时期前,美国政府不断利用301关税、201关税和232关税等贸易政策工具针对中国输美产品,即依据1974年《贸易法》或1962年《贸易扩展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查程序,并针对特定范围产品加征不同比例的关税。具体概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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