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法及执法机构
1.主要相关立法
1955年《就业法》
《就业法》适用于以下在西马来西亚的雇员:(1)月薪不超过2,000马来西亚林吉特雇员;(2)不论薪水多少,作为体力劳动者或体力劳动者的监督者、为报酬或商业目的而操作或维护任何运输旅客或货物机动车的员工;家庭佣人;以及在远洋船上的担任某些职位的员工。
东马来西亚的沙巴州和砂拉越州也有相同的法律,涵盖了相似类别的员工。
1967年《劳资关系法》
该法令适用于马来西亚的所有雇员,并管理雇主与雇员(包括工会)之间的关系以及预防和解决争端。
1959年《工会法》
该法规范了工会的注册和组成,以及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
该法适用于马来西亚的所有雇员。按其规定,所有雇主和大多数雇员必须向国家管理的公积金供款。但在马来西亚受雇的外国国民和家庭佣人则是自愿缴款的。
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
该法为所有雇员提供社会保障,并强制雇主和雇员以该法令规定的比率向基金缴款。
2017年《就业保险制度法》
该法为被保险人失去工作提供了某些福利和再就业计划,并强制雇主和雇员按规定的比率向该基金缴款。
199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该法基于自治自理的理念,对雇主施加一般责任,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2018年《最低工资令》
该令规定应付给雇员的最低工资为每月1,100林吉特或每小时5.29林吉特。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定期修订。
2012年《最低退休年龄法》
该法将最低(非强制性)退休年龄定为60岁。但是,根据员工的服务合同或任何适用的集体协议,员工可以选择提前退休。
2010年《个人数据保护法》
该法规范了对个人数据和敏感个人数据(包括员工数据)的处理。
2.执法机构
根据《就业法》任命的劳工总干事有权调查性骚扰、违反雇用条款或与外国雇员有关的歧视等投诉。雇员公积金理事会和社会保障组织有权分别根据《公积金法》和《雇员社会保障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查、调查和起诉。就业服务官员有权根据《就业保险制度法》审查、检查、调查和执行该法的具体规定。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任命的官员可以进入、视察、检查任何工作地点,并且有权在适当时发布指示和询问证人。个人数据保护专员有权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建议、调查投诉,以及根据调查发布执行通知。
二 雇佣员工
1.背景调查
马来西亚法律没有禁止或限制背景调查,没有限制或禁止将体检作为雇佣条件的要求,也没有限制或禁止对应聘人员进行药物和酒精测试。但是,背景调查应遵守《个人数据保护法》中的法律要求(即通知和同意要求)。
2008年生效的《残疾人法》规定,残疾人应享有与残疾人平等的就业机会。此外,某些许可证可能会施加条件以促进平权行动。
2.雇佣合同
《就业法》规定,持续超过一个月的雇佣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根据当地法律,仅仅缺乏书面合同并不能必然导致雇佣关系或合同条款无效。《就业法》还规定,雇佣合同必须包括解雇条款。马来西亚法律并没有规定最长的试用期。如果雇员不符合预期的就业标准,雇主可以延长试用期。因此,在雇佣合同中一般都会规定雇主延长试用期的权利。
3.雇用期间工作时间与休假
(1)工作时间、年假和加班费
在工作时间方面,《就业法》规定了以下限制(仅适用于《就业法》所涵盖的雇员):每天不超过八个小时,一周不超过48小时,不得在不具备至少30分钟休息时间的情况下连续工作五个小时以上;每周一整天的休息时间(休息日)。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只有被《就业法》涵盖的雇员有权获得加班费。《就业法》对加班费也做出了具体规定。首先,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任何加班,其费率不得少于时薪的1.5倍。其次,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下:(1)不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一半的任何工作时间内,工资等于当日完成工作的普通工资的一半;(2)超过一半但不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任何工作时间,工资等于为当日完成工作的普通工资;(3)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则需以不低于每小时工资率两倍的费率进行支付;(4)如在公众假期工作,则除当天的工资外,还应按正常工资率支付两天的工资,而不论该日的工作时间是否少于正常工作时间;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工资不得少于时薪的三倍。同时,《就业法》还规定即使支付了加班费,也不应要求雇员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或任何一个月的加班时间超过104小时。
在休假方面,《就业法》规定雇员最低每12个月拥有8至16天带薪年假和11个带薪公共假期权利。如果雇员受雇的时间少于两年,则每12个月应包含最低带薪年假8天;如果雇员受雇的时间在两年以上、但少于五年,则每12个月应包含最低带薪年假12天;如果雇员受雇的时间超过五年,则每12个月包含最低带薪年假16天。
(2)病假与产假
《就业法》规定了最长为60天的最低带薪病假权利。在不需要住院的情况下,如果雇员在职少于两年,则每年为14天;在职两年以上、但少于五年,则每年为18天;如果在职五年以上,则每年为22天。如果需要住院,则每年可拥有60天病假,前提是该雇员有权在一个日历年内带薪病假的总天数总计不超过60天。《就业法》所不能涵盖的雇员则应根据合同确定带薪病假的时间。
除年假、病假和公共假期外,所有女雇员有权获得不少于连续60天的带薪产假。这项权利仅限于在紧接分娩前的九个月内总共受雇不少于90天的雇员。如果雇员有五个或更多个尚存的子女,则该雇员无权享受带薪产假。
4.外籍雇员
(1)签证
工作签证(Employment Pass)是颁发给进入马来西亚,根据与雇主的服务合同从事有薪工作的外国公民的一种签证类型。工作签证的期限取决于就业的性质和雇主的需求。工作签证的期限通常为两至三年,最长可达五年。
雇主必须提出申请,并且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雇主的最低实缴资本为25万至100万林吉特;获得监管机构的推荐;雇主在有关监管机构进行了登记;最低月薪至少3,000林吉特;该职位所需的技能、资格和经验必须为当地应聘人员所不具备的;外籍人士的职务必须与雇主的活动有关。外国公民工作签证的发放取决于雇主是否满足某些特定要求。政府对发给雇主的签证数量没有固定的限制。
(2)人才签证
人才签证(Residence Pass – Talent)仅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且仅颁发给那些被认为是为国家关键经济领域做出贡献的业务成果能力的高成就的个人。国家关键经济领域包括:大吉隆坡/巴生谷;石油、天然气和能源;棕榈油;金融服务;旅游;商业服务;通信、内容和基础设施;电子和电气;批发和零售;教育;卫生保健;农业。
外国公民必须通过https://rpt.talentcorp.com.my在线提交申请。马来西亚有关部门会根据一系列标准对其申请进行审查,以衡量申请人的资格和对该国的经济贡献。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在马来西亚至少连续三年工作;持有有效的就业准证,在申请时有效期超过三个月;拥有受认可大学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文凭,或获得认可专业机构的专业或能力证书;持有马来西亚所得税档案编号,并已缴纳两年以上的所得税;拥有五年的工作经验;每月底薪为15,000林吉特。
(3)访问签证(临时就业)
此类访问签证(Visit Pass)是为在某些经济部门(例如农业、建筑、制造业、种植园和各种类型的农业)雇用来自特定国家的半熟练、非熟练或家庭佣工的外国公民而发行的。马来西亚半岛、沙巴、砂拉越和纳闽联邦领土具体适用不同的程序。
三 劳资争议解决
雇主和雇员双方可以就劳资纠纷进行私人仲裁。一般情况下,雇员的法定权利是不能够被放弃的,即使其将放弃该权利作为其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对价,也是不可强制执行的。然而,对于合同约定的非法定权利的权利,无论是涉及经济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则是可以作为对价被放弃的。
根据《劳资关系法》,基于不公正的解雇而提出的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必须在解雇之日起60天内提出。其他诉求通常有6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文章来源:走出去服务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