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的税收体系和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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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是白俄罗斯税收体系结构的基本文件,由总则和特殊部分组成。

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税法总则部分规定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务核算管理章程,税务机关决策上诉程序。2010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税法特殊部分,调整单独的税费(规费),确定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相应税费(规费)的核算与缴纳程序。根据白俄罗斯税法,白俄罗斯境内现行的税收按照地域特征与依法调控征税的主体级别分为国家税费与地方税费。

国家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利润税;不在白俄罗斯境内通过常设代表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收入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土地税;生态税;自然资源开采(征用)税;外国汽车类交通工具通过白俄罗斯公共道路过路费;离岸税;印花税;领事签证费;特许证费;海关关税与海关规费。

地方税费包括:养狗税;疗养税;采购税。

白俄罗斯实行的是属人税制,对本国公民和拥有白俄罗斯永久居住权者进行全球所得征税。对于在一年中停留超过183天的外国人也实行全球所得征税,但可以通过提供在所在国完税证明来抵扣相应的税款,对于一年中停留期少于183天的外国人只征收其在白俄罗斯获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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