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业,俗称赌博,在中国大陆是不合法的,这一点大家都知道。然而近年来,有不少中国周边地区与国家纷纷放开了博彩业。加上近年来中国出境游客的人数猛增,许多赌场的主要客源都是中国公民,从而催生出了不少中国公民的海外博彩业就业机会。由于在这些国家博彩业是合法的,这些就业机会有的是当地合法的博彩公司,当然也有的是非法经营。于是不少中国公民前往这些国家工作,或者为这些海外赌场提供服务。他们中的许多人可能认为,自己是为国外合法的赌场服务,或者自己身在海外,因此自己的行为不会被中国法律所约束。那么事实上,是否如此呢?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就是,中国公民在海外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或开设实体赌场或网络赌场等行为,是否适用中国刑法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中国《刑法》的效力范围。根据《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中国公民是否身在国内,都要受到中国刑法的约束,也就是说作为中国公民,无论你身在何处,你都要遵守中国《刑法》。只是在某些的情况下(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可以不予追究。
然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关于赌博罪,中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上述两条《刑法》条文,我们很容易就能看出,当中国公民在海外进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时,是可以根据中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第一款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有不予追究的可能性。对于第二款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则是必定要根据中国刑法予以追究的。
事实上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过《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第四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从赌博罪中新设了开设赌场罪。因此根据现行《刑法》,原赌博罪已细分为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因此,中国公民为境外的赌场(无论是境外合法的赌场还是境外非法的赌场,或者网络博彩)工作或者提供服务等,若其行为构成中国《刑法》规定的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的,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而提供帮助的,都将分别按照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进行定罪量刑。
2010年,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络赌场的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本文不再赘述。
因此,我们提示在海外为当地赌场或网络博彩组织(无论其是否在当地属于合法经营)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中国公民,务必要注意上述法律风险,不要让自以为的合法行为,变成了高风险的犯罪行为。对于一些抱着求职心情,涉足境外博彩业的朋友们,要务必小心避免掉进犯罪的陷阱里。
(文章转自:老挝投资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