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宪法

优投会员

发布时间:2020-07-22

关键字: 伊拉克宪法政治制度人民权利伊斯兰

                                  伊拉克宪法

  序言
  我们,美索不达米亚人民,生活在这片圣徒和先知的国土,这里是伟大伊玛目的安息之所、文明的发源之地、文学家的摇篮之所、数学的故土之乡。正是这片沃土孕育了人类的第一部法律,镌刻着最古老的公正治理契约。也正是在这片沃土上,圣徒和先知的追随者们祷告着、哲学家和科学家们发言立论、作家和诗人著作立意。
  承认真主于我们的权利,为满足国家和国民的需要、为遵循宗教和国家的领导人的号召、为响应伟大权威和领导人与政治家的决心,在来自四面八方的友人和那些爱我们的人的支持下,2005年1月30日,数百万的伊拉克人民,无论男女老少,进行了伊拉克历史上的首次投票。独裁集团统治下对伊拉克人民进行宗派压迫的痛楚仍历历在目,无数伊拉克人民、什叶派和逊尼派教徒、阿拉伯人、库尔曼人、土库曼人,还有所有来自其他部分的伊拉克人民罹难,这些罹难者的惨剧在警示着我们。犹记起沙阿巴尼亚暴动中圣城和南方地区被蹂躏的黑暗,伊拉克人民被无数坟墓、沼泽、杜贾尔等场景所激起的悲痛之火灼伤,我们要清晰有力地控诉在哈拉巴、巴尔赞、安法尔和对法伊利库尔德人的大屠杀中发生的种族压迫的受难,我们也铭记着土库曼人在巴希尔的磨难和西部地区人们的痛苦。就像和伊拉克其他地区一样,那里的人民正遭受着一系列的苦难,领导人、代表、酋长惨遭肃清,技术人员被迫背井离乡,文化和知识之泉正在枯竭。正基于此,我们要携手一致地努力建立属于我们的新伊拉克,未来的伊拉克将成为一个不再有宗派主义、种族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的情结、歧视和排斥的崭新国度。
  对异教徒的非难以及恐怖主义都无法阻挡我们建立一个法治国家的步伐。宗派主义和种族主义也不能阻碍我们齐心协力沿着加强国家的统一团结的道路前行,我们要走上和平转移政权的道路,采取公平分配资源的路线,为全体国民提供均等的机会。
  对异教徒的非难以及恐怖主义都无法阻挡我们建立一个法治国家的步伐。宗派主义和种族主义也不能阻碍我们齐心协力沿着加强国家的统一团结的道路前行,我们要走上和平转移政权的道路,采取公平分配资源的路线,为全体国民提供均等的机会。
  我们,伊拉克人民,从哪里跌倒从哪里站起来,基于共和、联邦、民主和多元体制,满怀信心地迈向未来,无论男女老幼、都坚定决心,致力于尊重法制、建立公平和公正、摒弃侵略政治,关注女性及女性权利、老人及老人需求、儿童及儿童事务,播撒多元文化的种子,消除恐怖主义。
  我们,伊拉克人民,无论能力如何,无论身处何地,都凭借着我们自由的意志毅然选择统一我们的国家,吸取过去的教训,展望美好的未来,我们颁布这部永久性《宪法》,借此传递神之旨意中的价值和理想以及科学和人类文明的成果。贯彻实施本《宪法》,坚定实现为伊拉克人民、土地和主权的自由统一。

  第一编 基本原则
  第1条 伊拉克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单一制联邦国家,采用共和制、代表制、议会制、民主制,本《宪法》是伊拉克统一的保障。
  第2条 (1)伊斯兰教是伊拉克的官方宗教,是立法的基础:
  A.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伊斯兰教规定。
  B.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民主原则。
  C.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本《宪法》规定的权利和基本自由。
  (2)本《宪法》保障大多数伊拉克人的伊斯兰身份,保证所有人的宗教信仰和行为的自由权利,比如基督教、雅兹迪、曼德恩、萨巴。
  第3条 伊拉克是多民族、多宗教、多教派的国家,是阿拉伯联盟的创始成员、积极成员,致力于维护其宪章,是伊斯兰世界的一部分。
  第4条 (1)阿拉伯语和库尔德语是伊拉克的两种官方语言。伊拉克人有权以其母语(比如土库曼语、叙利亚语和亚美尼亚语)教育子女,该权利应按照教育指导准则由政府教育机构予以保证,或者,伊拉克人也有权在私营教育机构中以任何其他语言教育其子女。
  (2)“官方语言”的范围以及适用该条款规定的方式应根据法律规定,并且应包括:
  A.以两种语言出版的《政府公报》;
  B.以两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语言在正式场合中的发言、谈话和表达,正式场合比如代表议会、内阁、法院和正式会议;
  C.以两种语言确认并发表的官方文件和信函;
  D.按照教育指导准则所开设教授两种语言的学校;
  E.根据平等原则在诸项事宜中使用两种语言,比如银行票据、护照和印章。
  (3)库尔德斯坦地区中的联邦和官方机构应使用这两种语言。
  (4)土库曼语和叙利亚语是人口相对较为集中的行政区内所使用的两种其他官方语言。
  (5)每一个地区或省都可以采用任何其他本地语言作为额外官方语言,前提是在全民表决中大多数当地人同意如此选择。
  第5条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人民是权力和合法性的来源,应通过直接、全体、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宪法机构行使该权力和合法性。
  第6条 权力的转让应以本《宪法》中规定的民主方式和平地实现。
  第7条 (1)禁止任何实体或计划藉任何名义使用、煽动、推动、美化、宣扬或信仰种族主义、恐怖主义、异教徒指控、种族清理,尤其是伊拉克的萨达姆复兴党及其标志。此类实体不能成为伊拉克多元化政治的组成部分。上述内容将由专门法律予以规定。
  (2)国家应打击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应致力于防止其国土成为恐怖活动的基地、途径或现场。
  第8条 伊拉克应遵守睦邻友好原则和不干涉其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争议,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建立关系、遵守国际义务。
  第9条 (1)A-伊拉克武装力量和安全部队的构成,经过充分考虑其平衡和比例,将由伊拉克人组成,禁止歧视和排斥。其应服从文职部门的领导、保卫伊拉克、不得成为压迫伊拉克人民的工具、不得插手政治事务、不得干涉权力交替。
  B-禁止在武装力量框架之外组建任何民兵组织。
  C-伊拉克武装力量及其人员,包括在国防部或任何附属部门或组织中工作的军事人员,不得支持政治职位选举、不得为候选人进行竞选、不得参与国防部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该禁令延伸至上述人员在生活或工作中的活动,但不应侵犯上述人员在选举中的投票权。
  D-伊拉克国家情报局应收集信息、分析国家安全所受到的威胁、向伊拉克政府提供建议。伊拉克国家情报局应受到文职管控、受到立法监督,并且应按照法律和普遍的人权原则开展工作。
  E-伊拉克政府应尊重并履行关于不扩散、不开发、不生产、不使用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的国际义务,同时,应禁止相关设备、材料、技术、输送系统用于此种武器的开发、制造、生产和使用。
  (2)兵役应由法律规定。
  第10条 伊拉克国内的圣庙和宗教圣地属于宗教和文明实体。国家致力于确保并维护其神圣性,以及圣庙和宗教圣地中的宗教仪式的自由实施。
  第11条 巴格达是伊拉克共和国的首都。
  第12条 (1)伊拉克的国旗、国徽和国歌应象征着所有伊拉克人民,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2)法律应规定荣誉、官方假日、宗教、国家盛大活动、伊斯兰历法与格里高里历法。
  第13条 (1)本《宪法》在伊拉克法律中具有最高地位应对伊拉克的所有领域均具有约束力。
  (2)不得颁布违反本《宪法》规定的任何法律。任何地区宪法中的任何文本或任何其他法律文本若与本《宪法》相冲突,则一律视为无效。

  第二编 权利和自由
  第一章 权利
  第一节 民事和政治权利
  第14条 伊拉克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性别、种族、民族、来源、肤色、宗教、派别、信仰、观点、经济地位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第15条 每个人均有权享受生活、安全和自由。除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主管司法部门的判决外,禁止剥夺或限制上述权利。
  第16条 应保障所有伊拉克人机会平等,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该目标的实现。
  第17条 (1)每个人都拥有个人隐私权,只要此种权利不违反他人权利和公共道德。
  (2)应保护家庭的神圣性。除非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司法许可外,不得擅自进入、搜查或侵害公民的家庭。
  第18条 (1)伊拉克公民权是每一位伊拉克人的权利,是其国籍的基础。
  (2)伊拉克人是指其生父母一方为伊拉克人。这一问题应在法律中进行规定。
  (3)A.不得藉任何原因剥夺在伊拉克出生的伊拉克公民的国籍。基于此,被剥夺国籍的伊拉克人均有权要求恢复公民身份。此原则应在法律中进行规定。
  B.可依法剥夺归化者的国籍。
  (4)伊拉克人可以拥有多个国籍。但是,担任高级职务、有关担任高度安全职位者必须放弃其他国籍。这一问题应在法律中进行规定。
  (5)不应为人口迁移政策所需而授予伊拉克公民身份。
  (6)涉及公民身份的内容应在法律中进行规定。有关法院应受理藉上述规定产生的诉讼。
  第19条 (1)司法独立,而且除法律外,任何权力都不得凌驾于司法之上。
  (2)除法律规定外,任何犯罪或刑罚必须基于犯罪行为。刑罚只能适用于经法律认定属于犯罪的行为。不得适用比犯罪之时所应适用的刑罚更为严酷的刑罚。
  (3)所有人均享有诉讼权,依法受到保护和保障。
  (4)辩护权在调查和审讯的各个阶段均神圣不可侵犯。
  (5)被告人经法律公平审理认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除提供新的证据外,被告人在被宣告无罪后不得重复因相同罪行而受审。
  (6)每个人都有权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享受公正待遇。
  (7)除经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外,审理程序应公开,。
  (8)刑罚应仅针对个人。
  (9)除另有规定外,法律不具有追溯力。这一除外规定不包括税务和费用相关法律。
  (10)除为被告人利益外,刑法不具有追溯力。
  (11)法院应为没有辩护律师的重罪或轻罪被告人指定一名律师进行辩护,费用由国家承担。
  (12)A.禁止非法拘禁。
  B.按照《监狱法》中关于健康和社会保障的规定,禁止在非拘禁或关押场所实施拘禁或关押,拘禁和关押应基于国家相关职权。
  (13)应在被告人被逮捕后的24小时内将初步调查文件提交给主管法官,该期限只能延期一次,而且延长时间为同等期限。
  第20条 伊拉克公民,不论男性还是女性,均有权参与公共事务,享有政治权利,包括投票、选举和竞选权利。
  第21条 (1)伊拉克人不应屈从于外国实体和主管部门。
  (2)法律应规定在伊拉克境内政治避难的权利。不应向外国实体转交政治逃亡者或强行将其遣返回其逃离国。
  (3)针对被指控犯有国际罪行或恐怖主义罪并给伊拉克造成伤害的人,不应授予政治避难。

  第二节 经济、社会和文化自由
  第22条 (1)劳动保障所有伊拉克人有尊严地生活,是所有伊拉克人的权利。
  (2)法律应规定雇主和雇员在经济基础上的关系,同时遵守社会公正的规则。
  (3)国家应保障公民组建和加入工会、专业协会的权利,这一问题应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第23条 (1)应保护私有财产。在法律的限度内所有人均有权利用和处置私有财产。
  (2)除为公共利益并给予公正补偿外,不得没收私有财产,此问题应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3)A.每一位伊拉克人均有权在伊拉克境内的任何地方拥有财产。除法律规定予以豁免外,任何人均不得持有不动产。
  B.禁止旨在领土变更的不动产所有权。
  第24条 国家应保障伊拉克劳动力、货物和资本在各区和各省之间的自由流动,这一问题应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第25条 国家应保障伊拉克经济遵循现代经济原则进行改革,以确保资源的完全投资、来源的多元化,同时,鼓励和发展私营经济。
  第26条 国家应鼓励各个部门的投资,这一问题应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第27条 (1)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公共财产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
  (2)国有财产的保护、管理、处置条件以及就资产不得被放弃的限制问题,应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第28条 (1)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征收、变更或免除税务或费用。
  (2)低收入者应免税,免税的方式应保障低收入者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收入水平。这一问题应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第29条 (1)A.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国家应保护家庭及其宗教、道德和民族价值观。
  B.国家应保护母亲、儿童和老年人,关爱儿童和青年人,且应为他们提供适当条件以发展个人才能。
  (2)儿童应有权获得父母的抚养、照顾、教育。父母有权获得子女的尊重和关爱,尤其是在必需、残疾、老年的情况下。
  (3)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儿童。
  (4)禁止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各种形式的暴力和虐待。
  第30条 (1)国家应保证个人和家庭(尤其是儿童和女性)的社会和健康保障,保证其自由体面生活的基本需求,并保证其获得适当的收入和住房。
  (2)国家应保障伊拉克人在老年、患病、失 ....

继续阅读 点击登录

浏览次数:21次浏览

优投平台部分资讯内容来自网络,转载已注明出处,如有勘误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YTservice@jiangtai.com,侵权立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