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国民议会 编号:04/NA
万象 首都,日期:2011年12月20日
老挝海关法
(修订版本)
第I编 一般条款
第1条(修订) 目标
本法确定了旨在鼓励投资,保护社会、经济和国家安全以及国际一体化等领域的利益,(更有效)确保税收用于国家预算,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商品进出口、过境和运输相关的准则、政策、规定以及措施。
第2条(修订) 关税义务
依据海关关税术语,关税是指通过海关边境检查站进出口、过境和运输货物的个人、法律实体和组织向国家支付金钱的责任。
第3条(修订) 术语解释
本法所用术语应具以下含义:
1.海关署包括海关司、区域海关(办事处)、海关边境检查站以及其他海关组织,该类组织归财政部管辖,有责任在全国范围内高度一致地实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以及条例。
2.海关当局是指被正式任命的海关官员,负责在各级海关履行职责或任何特殊任务。
3.海关申报人是指被授权准备并提交海关申报单并签署详细海关申报表格的个人、法律实体、组织、清关员或者被授权人员。
4.其他义务指条例以及《预算法》规定的各种税费,按规定海关当局有权收取此类税费。
5.定期详细报关是指填写海关署提供的表格中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详细信息。
6.电子化详细报关是指为了通过海关署的海关自动化电子系统申报货物信息的信息、数据和技术申请表。
7.电子签名是指海关申报人的签名,用于证明通过电子系统申报并获得海关当局认可的信息的准确性。
8.具体路线是由海关当局确定的用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路线,以控制货物进出口、过境和运输。
9.货物扣押是指在等待法律诉讼结果期间暂扣货物。
10.货物保留是指暂时将货物留在被指控嫌疑人房屋内,此类货物在等待(确定)证据期间或法律诉讼结果产生前,不得被购买、出售、转让或典当。
11.货物征用指海关当局根据法院的判决将违规证据作为国有资产。
12.海关当局调查机构是指负责调查海关案件诉讼和结案的各级海关行政部门。
13.海关边防检查站是指国际海关检查站、地方海关检查站和负责旅客,车辆和货物进出的传统海关检查站。
14.关税中止是指在货物进出口期间中止某指定期限内的海关关税,但不应超过相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的期限。
15.额外费用是指海关案件诉讼、货物存储、装载、维护、运输产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4条(修订) 海关国家政策
政府出台政策使得参与货物进出口的个人、法律实体和组织明确(需要)向国家履行支付义务,以维持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坚定一致开展医疗保健和教育活动,并通过确定人力资源政策、条例、分配和发展,为海关活动的开展,提供预算发展必要基础设施、车辆和设备。
第5条(新增) 海关原则
海关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全国范围内高度一致的管理;
2.确保生产、商业业务和投资的促进和发展;
3.确保公正、现代、透明且迅速的服务制和问责制;
4.推动贸易和促进投资;
5.管理层之间横向和纵向密切合作;
6.落实老挝为成员国的区域和国际协议、协定和公约;
第6条(修订) 涉及关税和其他义务的货物
老挝国内所有进出口货物,必须依据海关关税术语规定的费率,履行关税其他义务,除免除或中止关税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情况外。
进出口货物的个人、法律实体和组织应履行法律和条例规定的关税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
第7条(修订) 关税领域
关税领域覆盖海关当局行使职能的老挝境内所有领域。依据老挝政府签订的协议或者议定书,海关当局允许在关税领域外履行其职能。
在关税领域内,通过海关检查站进出口、过境和运输货物的个人、法律实体和组织,无论国籍,均应遵守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和条例。
第8条(新增) 海关管控
海关管控是指海关部门依据本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为管控货物的进出口、过境和运输进行申请的程序、方法、条例和措施。
第9条(修订) 国际合作
政府通过开展经验、信息、机械和技术的交流、职员能力训练和升级以及其他活动,为落实老挝为成员国的国际协议、协定或公约,开展和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乃至世界的交流和合作。
第II编 海关申报条例和程序
第1章 货物分类和原产地
第10条(修订) 货物分类
进出口和所有类别货物应按照《海关关税术语协调制度》规定的各类货物编码进行申报。
老挝海关关税术语是由国际《海关关税术语协调制度》发展而来,可视情况进行修正。
第11条(修订) 原产地
原产地是指依据《海关关税术语和成分确定(条例)》或其他贸易条例,提炼、生产产品或产品经过生产或加工过程的国家。
原产国用于指货物生产的国家,其(有资格)在与老挝政府签订优惠贸易协议的国家内接受关税降低特权。
第2章 海关估价
第12条(修订)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商品的实际价值,包括过境至出口海关边境检查站的运输费用。
第13条(修订)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1994年关于海关和贸易的世界贸易组织总协议》中关于海关估价的内容所规定的进口海关关境检查站的运输和(或)保险费用。
财政部应就进口商品海关估价原则,签发详细的条例。
第3章 海关报关员及其职责
第14条 海关报关员
海关报关员有义务代表货物所属方或运输方履行海关申报义务。财政部应就海关申报人标准、要求和职责范围签发条例。
第15条(新增) 海关申报人的职责
海关申报人具有以下义务:
1.与海关部门就货物申报程序进行业务往来;完善海关文件、海关清关、履行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并代表货物所属方将货物从仓库或检查站转移出来;
2.就电子申报系统登记联系海关部门;
3.向海关部门正确申报货物,并按照海关议定书和程序提交相关文件;
4.代表授权的货物所属方签订详细的海关申报电子表格和(或)其他表格;
5.代表货物所属方履行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
6.参与海关当局货物审查过程,例如货物开箱(容器)、货物数量清点、货物称重和测量;
7.代表货物所属方、运输方或其他相关方就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律和条例与海关进行交涉;
8.承担运输、装载、存储相关费用或其他货物审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第4章 海关风险管理
第16条(新增) 海关风险管理
海关风险管理是指海关部门机制为海关管控申请分析和筛选信息,以确保利用风险管理原则促进货物进出口、过境和运输、审查。
第17条(新增) 海关风险管理原则
海关风险管理原则如下:
1.在所有关税领域和所有海关活动中有效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2.在海关部门和相关部门收集资料,用于有效风险管理分析和筛选;
3.为有效落实海关管控和管理,签发风险管理条例,建立风险管理标准;
第5章 海关报关手续和清关
第18条(新增) 海关报关手续
海关报关手续指在关税领域控制货物进出口、过境和运输的所作规定。
第19条(修订) 载货清单和运输单申报
如果货物到达海关边境检查站,申报人或运输服务提供方应遵循以下程序:
1.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在24小时内提交载货清单或申报单;
2.依据《海关法》和相关条例规定,向海关当局提交运输单以便其控制和管理。
3.禁止先装载货物运输后提交载货清单,除非已获海关当局的授权或出现不可抗力因素。
第20条(修订) 乘客个人物品报告
乘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经海关检查站出境旅游的乘客,其个人物品应服从海关管控。乘客所携带货物超出规定数量,应按照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正确且全部申报。
乘客应遵守与外国货币、老挝基普、贵重物品以及考古和文化物品进出口相关的条例和其他要求。
第21条(修订) 通过邮件申报邮寄货物
进出口或过境的邮包和邮件应服从海关管控。只有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该项(管控)才能终止。
按照《海关法》和条例的规定,经营货运代理业务、派遣包裹和邮寄业务的法律实体应代表货物所属方负责报关工作。
第22条(修订) 详细海关申报
申报人应定期提交与货物进出口或过境相关的详细的海关申报单和(或)电子详细申报单,如下:
1.按详细海关申报单格式要求填写信息并签署;
2.经海关当局核实的详细海关申报单应予以登记;
3.详细的海关申报单和(或)电子详细报关单的签名具有同等价值;
4.已获批准且已登记的详细海关申报单不得更改,除非(当)申报人有信息和证据证明(需要)海关部门在海关当局实际进行货物审查之前考虑修改信息外;
5.(如果)详细海关申报单已被删除、删去或污染,则认为其无效。
第23条 海关申报文件
详细海关申报要求的文件如下:
1.详细海关申报单;
2.发票;
3.载货清单;
4.包装单(如存在);
5.原产地证明(如存在);
6.进出口许可证(如存在)。
第24条(修订) 定期且详细的海关申报措施
申报人应在海关当局根据载货清单清点(货物)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完整的申报单。
如果申报人不知道货物的详细信息,他(她)可以根据上述第一段所规定的时间,检查仓库中的实际货物,以准备报关文件。
如果详细的报关单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指海关署,则货物应服从特殊的海关管控,并应遵守以下程序:
1.应在45个工作日内申报货物的详细关税,并按货物价值的百分之零点一(0.1%)的税率予以罚款;
2.如未能在45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的申报单,海关署关应当在21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人公布或签发通知要求其作详细申报;如果申报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申报单,将被处以货物价值百分之零点五(0.5%)的罚款;
3.如果超过额外的21个工作日,货物应予以没收。
用于政府项目的货物的海关申报措施在单独的条例中予以确定。
第25条(修订) 关税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
海关当局接受详细的海关申报单后,申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老挝全额缴纳关税并履行其他义务。
第6章 海关检查站或海关仓库中货物的审查和放行
第26条(修订) 海关检查站或海关仓库中货物的审查和放行
在详细的申报单获批并登记后,海关当局应对所有货物进行审查,或者根据适当情况进行抽样审查。货物审查应在申报人在场的情况下在海关检查站内进行,并应在仓库或其周边或海关署规定的其他地点进行。
如果部分货物审查存在争议,申报人可以要求海关当局对所有货物进行重新审查。
海关当局在完成货物审查后,应记录货物种类、数量、重量、价格、原产地、运输工具、检验日期、检验地点等结果,并在海关申报单和(或)货物发放条上签署姓、名。
如果货物审查结果与详情和(或)电子申报单上公布的信息不一致,海关当局应提交案例报告以启动海关案件诉讼。
第27条 海关检查站或仓库货物放行的担保(修订)
在详细报关前海关检查站或仓库的货物放行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担保:
1.申报人应向海关署要求担保;
2.担保应等同于履行关税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另外还有来自于财务状况稳定的金融机构或银行或个人、法律实体或组织的百分之二十(20%)现金或担保信函;
3.将仓库中货物放行后,15个工作日内应制定详细的海关申报单。钱款或者担保信函应予以归还;
4.如果申报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制定,申报人将被处以货物价格百分之零点一零(0.10)的罚款;
5.如申报人未能遵守担保协议,将依据法律和条例起诉违反者。
第7章 事先裁定和装运前清仓
第28条(新增) 事先裁定
如果申报人因准备详细海关申报单而无法确定货物的类别编码和原产国,申报人允许依据以下程序向海关署建议和申请事先裁定:
1.货物的文件和(或)样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海关署;
2.海关当局应在(海关当局)收到完整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考虑(请求),以便签发官方认证文件(批准证书);
3.如海关署需要额外资料,应当自收到海关署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如果超过上述期限,海关当局可能不会考虑所提交申请。
4.只要进口货物的规格不变,海关署的批准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如果有强有力的证据或资料证明货物发生了变化,应取消批准证书。
5.当(有)信息或证据表明情况好转,申报人必须要求海关当局考虑并签发新的批准证书。
第29条(新增) 抵港前海关申报
为方便货物进出口,申报人可在货物到达海关检查站前申报货物的详细情况,并采取下列步骤:
1.申报人有资格在货物到达海关检查站前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抵港前申报,并应准备本法第23条规定的有效文件;
2.货物到达本法第25条规定的海关检查站时,应当履行关税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
第III编 管控和限运货物
第30条(修订) 管控货物
管控货物是指考虑到国家安全、卫生、植物卫生、环境保护等原因,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条例中规定的海关管理局所管控的货物。
管控货物进出口、过境和运输应获得相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的政府或有关国家当局的授权。
第31条(修订) 违禁品
违禁品指相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的货物,尤指武器、毒品、精神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禁止进出口、过境、运输、购买、出售及拥有违禁品。
第IV编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32条(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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