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基本法
(2011年4月25日)
上帝保佑匈牙利人
国家宣言
我们是匈牙利公民。值此新千禧年初始之际,我们带着作为匈牙利公民的责任感在此声明:
我们为国王圣斯蒂芬在1000多年前在基督教欧洲建立起了匈牙利感到骄傲。
我们为那些为国家自由、生存和独立而战的先祖感到骄傲。
我们为匈牙利人民所达到的文明高度感到骄傲。
我们为那些为保卫欧洲奋斗了数百年,并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勤奋提升了欧洲共同价值的匈牙利人感到骄傲。
我们在巩固国家地位的同时时刻铭记基督教精神。我们十分重视国家的各种宗教传统。
我们在此承诺将维护这个在上个世纪的战乱中四分五裂的国家的知识和精神统一。
我们在此声明,与我们共同生活的各个民族是匈牙利政治共同体不可分割一部分,也是整个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们将尽全力推广和保护我们的遗产、独特的语言、匈牙利文化和居住在匈牙利的各个民族的语言和文化,以及在喀尔巴阡盆地内的所有人造和自然资产。我们要对后辈负责。因此,我们应当合理利用现有的物质、知识和自然资源,保护后代赖以生存的生活条件。
我们相信,我们国家的文化增加了欧洲统一的多样性。
我们尊重其他国家的自由和文化,并将竭尽全力与世界上每个国家友好合作。
我们相信,人类的生存是以尊严为基础的。
我们也相信,只有在有他人参与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个体自由。我们相信,家庭和国家是实现共存的主要框架,忠诚、信任和爱是使我们保持内在凝聚力的基本价值观。
我们相信,国家的实力和个人的荣誉是通过劳动获得的,而劳动区分人和动物的重要特征。
我们相信,我们有责任帮助弱势人群和贫困人群。
我们相信,最大限度的公民福利、安全、秩序、公正和自由是公民和国家的共同目标。
我们相信,只有当一个国家真正为其公民服务,并以一种平等且无偏见或无职权滥用的方式管理公民事务时,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
我们尊敬过去的宪法所取得的成就,也尊敬神圣的皇冠,因为它代表了匈牙利国家地位的宪法连续性和整个国家的统一。
我们不承认因他国入侵而终止过去的宪法。对于任何纳粹党人和共产主义独裁者针对匈牙利及其公民的残暴罪行,我们永不原谅。
我们拒绝承认1949年的共产主义宪法,因为它是暴政的开端。我们在此宣布该宪法无效。
我们同意第一自由国会的成员的意见,即:我们当前所享有的自由是从1956年的革命开始的。
我们将我们在1944年3月19日痛失的国家民族自治权的恢复日期定于1990年5月2日,也就是匈牙利第一个自主选出的人民代表机构成立的日子。这个日子对我们而言是匈牙利新民主主义和宪法秩序的开端。
我们相信,在经历20世纪后期数十年的道德沦丧后,我们需要付出很长一段时间的努力才能复兴曾经的精神和智力高度。
我们相信未来是大家共同创造的,年轻一代也应当参与其中。我们相信,我们的子子孙孙将凭借他们的聪明才智、坚持不懈和道德力量使匈牙利重现往日光辉。
我们的基本法是法律秩序的基础,是匈牙利公民过去、现在和将来的联合体。我们的基本法是表达国家意愿和公民理想生活模式的现有法律框架。
作为匈牙利公民,我们会团结一心,奋勇前进,共建国家秩序。
基础
条款A
我们的国家名为匈牙利。
条款B
(1)匈牙利是一个独立、民主、法治的国家。
(2)匈牙利政体为共和政府。
(3)公共权力源于公民。
(4)公共权力通过选举出的公民代表行使,或由公民直接行使。
条款C
(1)匈牙利的运转基于权力分配原则。
(2)任何人都不得试图以武力获得或行使权力,或试图独享权力。任何人都有以合法的方式抵制这种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3)国家政府有权强制实施基本法和法律规定。
条款D
时刻谨记世界上只有一个紧密团结在一起的匈牙利。匈牙利将为居住在匈牙利境外的匈牙利公民的命运负责,保障他们所在社区的生存和发展,帮助海外匈牙利公民保持匈牙利人固有的特性,行使他们的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建立社区自治体系,实现其所在国家的繁荣富强,同时促进他们与其它国家和海外匈牙利公民之间的合作。
条款E
(1)为保障欧洲公民的自由、提高欧洲公民的福利和安全感,匈牙利将为实现欧洲一体化不断努力。
(2)作为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之一,根据相关的国际条约,匈牙利可通过欧盟体系,与其他成员国共同行使基本法中规定的其享有的职权,以行使其在创始条约中享有的权利,以及履行其在创始条约下承担的义务。
(3)欧洲联盟法律可在第(2)项中设定的框架内,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4)如需承认第(2)项中所述的国际条约的约束性,需要得到三分之二的匈牙利国会议员投票批准。
条款F
(1)匈牙利首都为布达佩斯。
(2) 匈牙利领土包括匈牙利首都、各城市、区县、乡镇,以及村落。首都和所有城市、乡镇等可划分为不同的区。
条款G
(1)匈牙利公民的子女出一出生即成为匈牙利公民。基本法案中可以规定获取或获得匈牙利公民身份的其他途径。
(2)匈牙利应保护其公民。
(3)任何人都不会被剥夺出生即享有的匈牙利公民身份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匈牙利公民身份。
(4)详细的匈牙利公民身份相关规定请见基本法案。
条款H
(1)匈牙利的官方语言为匈牙利语。
(2)匈牙利应保护匈牙利语。
(3)匈牙利应保护匈牙利手语,因为匈牙利手语是匈牙利文化的固有组成部分。
条款I
(1)匈牙利的国徽为底部凸起的垂直分割的盾牌。左侧为8条红色和银色横杠,右侧为三座绿色的山丘,中间最高的山丘上方是一个金色的皇冠,而皇冠上方则为一个银色的天主教十字架,整个右侧为红色底色。整个盾牌的顶部有一个神圣皇冠。
(2)匈牙利国旗旗面自上而下由红、白、绿三个平行相等的横长方形相连而成,这三种颜色分别代表国家实力、忠诚和希望。
(3)匈牙利的国歌为Himnusz,由KÖLCSEY Ferenc作词、ERKEL Ferenc作曲。
(4)匈牙利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其他国徽和国旗至今也仍在使用。应在基本法案中详细规定国徽和国旗,以及印有国家标志的装饰品的使用范围。
条款J
(1)匈牙利的国家法定假日包括:
1)3月15日,纪念1948-49年匈牙利革命和独立战争;
2)8月20日,纪念匈牙利国家成立,以及国家创始人国王圣斯蒂芬;
3)10月23日,纪念1956年革命和独立战争;
(2)匈牙利的官方国庆日为8月20日。
条款K
匈牙利的官方货币为福林。
条款L
(1) 匈牙利应保护男女自由结合的婚姻制度,并将家庭视为整个国家存续的根基。
(2)匈牙利应鼓励夫妻生育。
(3)基本法案中应有家庭保护的相关规定。
条款M
(1)匈牙利的经济基础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以及企业的自由。
(2)匈牙利应为公平的经济竞争创造条件。匈牙利反对任何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条款N
(1)匈牙利应奉行平衡、透明、可持续的预算管理原则。
(2)匈牙利国会和政府对第(1)项中所提及的预算管理原则的实施承担主要责任。
(3)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宪法法院、法院、地方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应遵守第(1)项中所提及的预算管理原则。
条款O
每个公民都应对自身负责,且应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潜力,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任务绩效负责。
条款P
(1)自然资源,特别是可耕土地、森林和水储量,生物多样性,特别是原生植物和动物物种,以及文化资产都是整个国家的共同财富。国家和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和维护这些共同财富,并做到节约资源,为后代造福。
(2) 基本法案中就达到第(1)项中所述目标所必需的可耕土地和森林的使用,以及所有权获取的条件和限制,以及综合农业生产组织和家庭农场及其他农业财产占有原则做出规定。
条款Q
(1)为建设和维护国家和平和安全,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匈牙利应与全世界所有人类和国家保持合作。
(2)为履行其在国际法下承担的义务,匈牙利应确保匈牙利法律与国际法相符。
(3)匈牙利接受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律规定。其他国际法律的来源在纳入法律规定后,即构成匈牙利法律体系的固有组成部分。
条款R
(1)基本法为匈牙利法律体系的基础。
(2)基本法和法律规定对每个匈牙利公民都有约束力。
(3)基本法中的规定的解释应基于各项规定的目的、国家宣言,以及过去的宪法所达到的成就。
条款S
(1)正式通过新基本法或修订基本法的提案应由匈牙利总统、政府、议会委员会或其他国徽成员提出。
(2)正式通过新的基本法或基本法的修订需要三分之二的过会成员投票通过才能生效。
(3) 国会议长应在5天内签署已正式通过的基本法或已正式通过的基本法修正案,且应将其寄送给匈牙利总统。匈牙利总统应在收到国会议长寄出的基本法或修正案后的5天内签署该基本法或基本法修正案,并下令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发布。如匈牙利总统认为该过程不符合基本法中规定的与正式通过基本法或基本法修正案的程序要求,匈牙利总统应要求宪法法院对整个过程进行调查。如宪法法院在进行调查后未发现任何不符合要求之处,匈牙利总统则应立即签署该基本法或基本法修正案,且应立即下令在政府公报上发布该基本法或基本法修正案。
(4)出版物中基本法修正案的名称应包括修正案标题、修正案编号,以及发布日期。
条款T
(1) 具有立法权限的机关正式通过的基本法或法律规定中可固定一般情况下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也可在于政府公报上发布的基本法中规定相关的行为准则。基本法案中也可规定地方政府条令,以及在特殊法律秩序期间正式通过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发布原则。
(2)法律规定包括国会法案、政府条令、首相条令、内阁部长条令、匈牙利国家银行行长条令、各自治监管机关首脑条令和地方政府条令。此外,在国家危机期间正式通过的国防议会条令,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正式通过的匈牙利总统条令也属于法律规定。
(3)任何法律规定都不得与基本法存在冲突。
(4)基本法案的采用和修改都需要三分之二的现任国会议员投票通过才可生效。
条款U
(1)在1990年通过第一次自由选举,根据国民意愿建立起的法治政体与先前的共产主义独裁政体相互冲突。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及其法律意义上的前身,以及其他本着共产主义思想为前者服务的政治组织均属于犯罪组织,这些组织的首脑应对其以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且这些责任不存在时效性:
a)维持并引导专制政权、违反法律规定、背叛国家;
b)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数年间阻挠苏维埃提供的军事援助,同时阻碍基于第三方体系的民主自治;
c)建立基于独裁思想和违反道德准则的法律秩序;
d)废除了基于财产自由的经济体制,使国家负债累累;
e)使他国利益凌驾在匈牙利经济、国防、外交和人力资源之上。
f)对欧洲文明的传统价值造成了全面破坏。
g)剥夺公民和部分公民群体的基本人权,或对他们的基本人权加以限制,以达到将其杀害、移交给国外势力、非法拘禁、放逐至国外劳改营、施以折磨、使其遭受非人道对待等目的;随意剥夺公民资产;限制公民的财产权;完全地剥夺公民的自由;通过国家政府的高压政治剥夺人们表达政治意见和意愿的权利;基于出生、世界观或政治信仰等对人们进行区别对待;阻碍被歧视者通过学习知识、辛勤劳动或施展才能取得进步和成功;建立和操纵秘密警察对人们的私人生活进行非法监视和影响;
h)与苏维埃入侵部队勾结,对于1956年10月23日爆发的革命和独立战争进行血腥镇压;随之而来的恐怖统治和一系列报复行为;强迫20000名匈牙利公民搭乘飞机离开祖国;
i)所有为达到政治目的而犯下的,但未得到政治目的司法体系惩治的普通罪恶。
j)在民主转型阶段被法律认可为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的政治组织仍应承担其前身应承担的责任,因为这些政治组织也是其前身的非法累积资产的受益人。
(2)对于第(1)项,应根据第(3)到第(10)项的规定,从现实角度揭露社会主义独裁体制的运作情况,并保障社会的正义感。
(3)为帮助国家政府保存与社会主义独裁制度相关的记忆,特此成立国家记忆委员会。国家记忆委员会应对共产主义独裁政府的运作情况进行披露,包括其持有共产主义权力的个人和组织的具体权力和职能,并编写详尽的报告和其他文件,公开这些活动所导致的后果。
(4)对于与独裁制度的运作相关的职能和行为事实陈述,共产主义独裁制度下的掌权人应不得提出任何抗议,但事实陈述在本质上存在故意失实的情况除外。与上述职能和行为相关的掌权者个人资料也将被公之于众。
(5)国家政府在法律规定下向根据法案规定确定的共产主义独裁政府领导人提供的养老金或任何其他福利都将根据法案规定作相应扣减;由此产生的收入将用于根据法案规定弥补共产主义独裁统治所造成的伤害,以及保存受害者的记忆。
(6)被法案确定为在共产主义独裁统治下针对匈牙利或其公民的以党国的名义,或为党国的利益,或根据与党国签署的协议犯下的严重罪行,如因政治原因在这些罪行被犯下之时犯罪者未遭到诉讼,而是直接无视当时的刑事法法案,这类罪行仍在诉讼时效内
(7)第(6)项中所提及的罪行将在犯下罪行之时现行的刑事法法案中规定的有效期结束后失去诉讼时效,起始时间为此基本法生效日期。但前提是根据当时现行的刑事法法案规定,这些罪行已在1990年5月1日丧失诉讼时效。
(8)第(6)项中提及的罪行将在犯罪日期和1990年5月1日之间的这段时间结束后丧失诉讼时效,起始时间为此基本法的生效日期。但前提是根据犯罪日期现行的刑事法法案规定,这些罪行已在1990年5月2日和2011年12月31日之间丧失诉讼时效,且犯罪者并为因其罪行遭到诉讼。
(9)对于在1990年5月2日之前因政治原因被非法剥夺生命或自由的个人,以及因国家政府的种种行为而遭到不公正的财产损坏的个人,任何法律规定均不构成为其提供经济补偿或其他任何金钱补偿法律依据。
(10)共产主义国家党派的文件,以及在共产主义国家党派支持下或受其直接影响的民间社会组织和青年组织的文件,以及工会组织文件,凡在社会主义独裁统治期间生成的,均属于国家财产,且应按照履行公共职责的机关文件的处理要求存档于公共档案馆。
自由与责任
条款I
(1)必须尊重人类不可侵犯和剥夺的基本权利。国家政府的首要义务就是保护人类的基本权利。
(2)匈牙利承认人类的基本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
(3)相关法案中应规定基本权利和义务条例。只有在需要行使其他基本权利或保护宪法价值且绝对必要时,才可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且必须充分考虑这样做的目的,以及相关基本权利的实质内容。
(4)从本质上讲不仅仅适用于人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同样适用于根据相关法案规定组建成立的企业法人。
第2条
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和人格尊严。胎儿的生命权自受孕一刻起即得到保护。
第3条
(1)任何人都不应遭受酷刑、非人对待或侮辱人格的对待或惩罚,或被奴役。严格禁止人口走私。
(2)在未获得当事人知情同意和自愿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人体进行医学实验或科学实验。
(3)严格禁止以优生为目的的行为、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对人体或人体器官进行的使用以及人类克隆。
第4条
(1)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2)除相关法案中规定的情况,以及相关法案中规定的法律程序判决结果中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剥夺任何人的人身自由。只有在故意犯下暴力刑事犯罪时,才能判处不得减刑的终身监禁。
(3)任何疑似犯罪且被拘禁的人员应尽快释放或移交至法院。法院有义务对任何被移交给法院的人员进行审理,并尽快做出判决,并给出释放或监禁该人员的书面理由。
(4)每个人都享有在其人身自由遭到无理由限制或非法限制后取得补偿的权利。
第5条
根据相关法案规定,每个人都享有保护其人身和财产不受攻击,以及保护其人身财产不受直接威胁的权利。
第6条
(1)每个人所享有的关于私人生活、家庭生活、住所、通讯和荣誉的权力都应得到尊重。
(2)每个人都享有个人资料受保护权,以及使用和传播公共利益相关数据的权利。
(3)个人资料受保护权和公共利益相关数据的使用权的行使应受根据基本法案设立的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7条
(1)每个人都享有思想自由、意识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包括选择或更改宗教信仰或其他信仰的权利,以及通过宗教行为、仪式或其他方法表明或拒绝表明宗教信仰、从事宗教活动或宣传宗教或其他信仰等。上述活动包括个人活动或与他人共同开展的活动,同时也包括公开活动和私下活动。
(2)12 匈牙利国会可通过制定基本法案承认某些从事宗教活动的组织的合法性,如教堂等。国家政府应与这些组织合作达成社会目标。与教堂认可相关的基本法案的规定可以成为宪法诉讼的依据。
(3)13国家政府和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组织独立运作,互不影响。教堂和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组织应是自治组织。
(4)14基本法案中应规定教堂相关的详细条例。就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的组织的认可而言,基本法案中可规定较长的运作时期、社会支援和合作适当性,以促进社会目标的达成。
第8条
(1)每个人都享有和平集会的权利。
(2)每个人都享有设立和参加组织的权利。
(3)政治党派可根据结社权进行设立和运作。政治党派可以参与人们意愿的形成和表达。政治党派不能直接行使公共权力。
(4)基本法案中应对政治党派的运作和财务管理的详细条例做出规定。
(5)公会和其他利益代表组织可根据结社权进行设立和运作。
第9条
(1)每个人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2)对于出版自由和多样性,匈牙利将予以承认和保护,并为民主公众舆论的形成所必需的信息的自由传播创造条件。
(3)15为保证形成民主公众舆论所必需的信息得到适当的传播,同时保障机会的平等性,政治宣传广告只能通过媒体服务免费投放。在国会议员以及欧洲议会成员选举之前的竞选阶段,负责确定国会议员大选全国候选人名单以及欧洲议会成员选举候选人名单的提名组织发布的政治宣传广告,或以该机构为受益机构发布的政治宣传广告只能通过公共媒体服务发布,且发布条件必须符合基本法案的规定。
(4)16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1
(5)17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侵犯匈牙利或任何国家、民族、种族或宗教团体的尊严。对于任何公开发表的侵犯上述团体尊严、人格尊严的言论,上述团体的成员有权根据相关法案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6)18基本法案中应规定出版社和媒体服务监督机关、印刷产品和通信市场自由相关的详细条例。
第10条
(1)匈牙利应保障科学研究和艺术创作的自由、通过学习获取最高水平知识的自由,以及教育自由,但上述自由不能脱离相关法案中规定的框架。
(2)匈牙利国家政府无权就科学真相的相关问题做出决定;只有科学家才有权利对科学研究进行评价。
(3)19匈牙利应保护匈牙利科学院和匈牙利艺术院的科学和艺术自由。高等教育机构在教学和研究内容及方法方面享有充分的自治权;但其组织本身应受相关法案的约束。政府应在相关法案规定的框架内规定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条例,并监督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11条
(1) 每个匈牙利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匈牙利应通过推广和普及公共教育,提供免费和强制初级教育,免费且普及率较高的中等教育和人人都可获得的符合其个人水平的的高等教育,以及根据相关法案规定向接收教育的公民提供经济支持的方式,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
(3)20 相关法案中可要求公民在接受高等教育之前必须根据匈牙利法律的要求累积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或创业经验。
第12条
(1)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工作、职业和参与创业活动的权利。每个人都有义务根据其自身的能力和所承担的责任,通过工作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2)匈牙利应竭尽全力,为每个有工作能力和意愿的人提供就业保障。
第13条
(1)每个人都应享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享有财产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社会责任。
(2)只有在相关法案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以法案规定的方式征用个人财产,且征用财产的行为必须符合公众利益,并应立即无条件提供全额补偿。
第14条
(1)匈牙利公民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被驱逐出匈牙利境外,且可以在任何时候从国外回到匈牙利。逗留在匈牙利境内的外国人也只能通过合法决定驱逐出境。禁止一切的集体驱逐。
(2)对于任何人员,如将其驱逐或引渡回某个国家后,该人员可能面临死刑,或遭受折磨或其他非人道待遇或处罚,则不得将其驱逐或引渡回国。
(3)对于因种族、民族、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宗教信仰或政治信仰等原因在其祖国或长期居住国遭到迫害,或有足够的理由担心自身会因上述原因遭到迫害的非匈牙利公民,如其祖国或其他国家未对其提供保护,匈牙利则应为提供庇护。
第15条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应具有法律能力。
(2)匈牙利应无差别地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健全与否、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或其他观点、出生国或社会出生、财产、出生状况或其他状况。
(3)男性和女性享有同等权利。
(4)21 匈牙利应采取各种举措,为所有匈牙利公民提供机会平等,并提高社会包容度。
(5)22 匈牙利应采取各种举措,对家庭、儿童、妇女、年长者和身体不健全者加以保护。
第16条
(1)每个儿童都享有被保护和抚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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