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编号:2/2008
通过时间:2008.05.26
马尔代夫共和国就业法
第1章 导言
1.介绍和标题
a)本法确定了马尔代夫共和国就业有关基本原则、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与义务,设立了劳动关系管理局和就业法庭保护这些权利,并对所有与就业有关的其他事项制定条款。
b)本法为《马尔代夫共和国就业法》。
2.管辖权
a)除其他法律豁免的领域和人员外,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私营部门的所有雇佣以及国家和私营部门的所有雇员。但是,军人和警察由于其受雇的特殊性质,应遵守第2008.1号法令(《陆海空军法》)和第2008.5号法令(《警察法》)。
b)本法不反对雇主与雇员订立能更大程度上保障本法所规定权利的协议。
c)任何禁止或妨碍本法授予雇员的权利和利益的条款或协议无效。
第2章 基本原则
3.禁止强迫就业
a)不得强迫任何人就业。
b)强迫就业是指任何因受到惩罚、不当影响或恐吓而提供的服务或劳动,不包括因自身意志而提供的服务或劳动。以下不属于强迫就业:
i.依照法院判决,在有关当局控制和监督下进行劳动或提供服务;或
ii.在发生可能对全国或部分人民的生命或福祉构成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劳动或提供服务。
4.禁止就业歧视
a)在不违反年龄或残疾规定的情况下,在给予工作、确定报酬、增加报酬、提供培训、确定条件和工作方式时,不得因种族、肤色、社会地位、宗教、政治信仰或所隶属党派、性别、婚姻状况和家庭义务歧视从事相同工作的人。
b)如果为协助弱势群体或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员而实施的措施违反了上述条款规定的任何原则、活动或方案,不得将其视为对从事相同工作雇员的歧视。
c)本节a)项不反对在雇佣中考虑职业所需学历、能力和经验等有关其他事项。
d)如果因雇主违反本节a)项对其提出控告,雇主有责任表明其没有任何歧视或歧视是基于合理理由的以及其行为并不违反本节a)项规定。
e)雇主在授予工作时给予马尔代夫人的优待,不得视为本法规定的歧视。
5.违反基本原则
a)依照本章规定的基本原则授予雇员和雇主权利。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影响时,可将其提交给第10节规定的法庭。
b)与本章规定的基本原则授予的权利有关的控告,法庭应迅速处理。控告人和被诉人有充分的机会提交意见和作出回应。
c)如果法庭认为向其提出的控告具有合法有效的理由,则有权发布命令,要求遵守本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i.执行或停止执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ii.重新雇佣被解雇雇员的命令;
iii.恢复拒绝给予某人利益或优待的命令;
iv.提供赔偿的命令。
第3章 未成年人就业
6.最低年龄
除与教育或行为举止有关的培训外,不得雇用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十六岁以下的未成人可以参加自己家庭的工作。
7.禁止雇用未成年人
a)未成年人不得从事或进入可能会对其健康、教育、安全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或工作环境。
b)本章规定的所有年龄限制均按公历计算。依照第91.9号法律(《保护儿童权利法》)规定,十八岁以下人的视为儿童。
8.获得监护人同意
a)经法定监护人或法律认可的监护人书面批准,未成年人仅能依照本法第6节和第7节的规定就业或工作。
b)出于本节a)项目的,应依照第2000.4号法律(家庭法)理解法定监护人或法律认可的监护人的含义。
9.工作时间
a)依照本法第6节规定受雇的未成年人不得在上课时间上班。
b)未成年人不得在晚上11点后上班。
10.未成年人就业登记
应记录并保存依照本法规定雇用的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
11.健康检查
a)应记录并保存依照本法规定雇佣的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
b)在获得执照医生颁发的适合此类工作的健康证明后,未成年人才能继续受雇于船只一年以上。此种健康检查应至少一年进行一次,费用由雇主承担。
12.处罚
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员应处1000马尔代夫拉菲亚以上且5000马尔代夫拉菲亚以下的罚款。
第4章 就业协议
13.就业协议形式
a)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章规定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就业协议。
b)雇主与雇员之间应有书面雇佣协议(由一份或多份文件组成)。此类雇佣协议应载明一下事项:
i.雇员姓名、永久地址、当前地址、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国籍、紧急联系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ii.就业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
iii.就业协议生效日期;
iv.薪金和其他利益;
v.薪金计算方法和准则;
vi.支付日期;
vii.休假日期;
viii.按照原则,由于雇员行为,可能对其采取的纪律措施;
ix.工作人员考核;和
x.解雇方式。
c)以下是允许的就业协议形式:
i.固定期限的就业协议;
ii.无固定期限的就业协议;和
iii.特定类型工作的就业协议。
d)如果就业协议未(依照本章规定)规定辞职或终止雇佣期限的明确期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终止该协议。
e) 除本节g)项规定的情况外,固定期限的就业协议应在就业协议规定的期限结束时终止,不得要求另行通知。
f)固定期限的就业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的最长期限。
g)如果续期或延长期限或双方行为表示变化或延期已发生,固定期限的就业协议应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就业协议。
h)如果就业协议的目标或作用是需要雇员继续从事某种工作,固定期限的就业协议和特定类型工作的就业协议应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就业协议。这类工作通常是在永久性工作地点进行的。
i)特定类型工作的就业协议在具体工作完成后终止,不需要任何进一步通知。
14.试用期
就业协议可规定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任何一方有权不经通知终止协议。
15.工作描述
a)除本节d)项规定的情况外,每个雇主都应向雇员提供工作职责和范围的书面详细说明。
b)本法生效时,每个雇主必须在本法生效后三个月内,在雇佣中向每个雇员提供工作说明。在本法生效后受雇的每个雇员,雇主必须在工作开始后一个月内向其提供工作说明。如果工作发生变化或晋升,工作描述必须更新。
c)本节规定的工作描述应包括:
i.雇主姓名、地址、国籍和工作类型;
ii.雇主姓名、永久地址、当前地址、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和国籍;
iii.就业协议生效日期;
iv.薪金计算方法和准则;
v.支付工资的期限;
vi.职称和工作描述;
vii.工作地点;
viii.休假条款;或
ix.按照原则,由于雇主行为可能会对雇员采取的纪律措施;
d)在以下情况下,可免除本节规定的雇主责任:
i.雇员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十六个小时;
ii.确定期限为六周的工作、或六周内一定能完成的工作。
e)如果雇员没有得到雇主的工作说明,为保护其自身利益,雇员有权强制执行应纳入工作描述的条款或任何与雇主达成的口头协议。雇主不得以可能会对雇员造成伤害的方式执行该协议。
f)对未向雇员提供本节a)项规定的工作描述的雇主,应处1000马尔代夫拉菲亚以下罚款。
16.永久性雇佣
a)永久性雇佣应视为自雇员开始工作之日开始,包括开始之日。雇佣期限应包括解雇或终止雇佣的日期。
b)因以下原因引起的缺勤不得视为在雇佣期间停职:
i.依照本法、任何其他法规或就业协议休假;
ii.依照本法、任何其他法规或就业协议,雇员被禁止从事工作的特定带薪或无薪假期;
iii.依照本法第29节或任何其他协议,雇员在任职期间被不公平解雇且复议未决的工作期间;
iv.由于解雇临时雇员的任何工作期间;或
v.雇主同意的工作期间。
17.就业协议转移
a)除本节b)项规定的情况外,未经雇员同意,不得将雇佣协议移交给非雇员以外的另一方。
b)如果以任何其他方式出售、出租、转让业务或商业企业(全部或部分),与该业务或商业企业有关雇员的雇佣协议应转让给该业务或商业企业的受让人。在转让之前,转让人与雇员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应视为发生在受让人和雇员之间。
c)如果业务或企业(全部或部分)被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手,雇员与之前雇主以及当前雇主(受让人)的工作期间,均视为持续就业,不得视为停职。
d)在本节b)项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依照正在进行的诉讼或判决对特定人员规定的义务,不得视为转让给另一方且不得减轻该人员的义务。
18.特定持续期间的雇用
如果雇主每年同一时间雇佣同一人从事季节性工作,该雇员的应计工作期限为与该雇主持续进行工作的期间。
职业道德和解雇
19.对员工实施的纪律处分
a)如果员工行为不符合职业道德,雇主有权在本节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适当合理的纪律处分。
b)为实现本节目的,以下应列入“纪律处分”的定义中;
i.警告;
ii.书面警示;
iii.不超过十四天的停职;或
iv.降职。
c)在确定雇主对雇员施加的纪律处分的合理性时,应适当考虑雇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程度、雇员的职责、雇主施加的措施、施加此种措施的方式、该雇员违反职业道德造成的损失以及该雇员在事故发生前的行为。
d)雇员可就对其所施加的纪律处分的合理性向法庭提出控告。
20.认可的应扣除工资
a)雇员在正式工作时间可能会因缺勤而被罚款。该罚款应从工资中扣除,且应与其缺勤时间相称。雇主不得因为缺勤扣除其他罚款。
b)本节不反对雇主向雇员索取因其故意行为或疏忽,而给雇主财产或业务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合理赔偿。
21.禁止无合理理由解雇
a)因雇员不遵守职业道德、不能履行与其工作场所正常运作有关的工作职责和责任、甚至在对其采取纪律措施或提高节技能缺陷后仍不能履行,如果未向雇员出示合理理由,雇主不得解雇雇员。
b)以下几项不得视为认为雇员未遵守职业道德或解除雇员的合理理由:
i.雇员的种族、肤色、国籍、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政治意见、所属党派、性别、婚姻状况、家庭责任或任何残疾;
ii.怀孕或任何怀孕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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