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
1998年2月8日第14-ФЗ号联邦法律
1998年1月14日由国家杜马通过
1998年1月28日由联邦委员会批准
(修改记录:2017年7月29日,2016年12月28日,2016年7月3日,2016年7月3日, 2015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29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4月6日,2015年3月30日,2014年5月5日,2013年12月21日,2013年7月23日,2012年12月29日,2011年12月6日,2011年7月18日,2011年7月11日,2010年12月28日,2010年12月28日,2010年7月27日,2009年12月27日,2009年8月2日,2009年7月19日,2008年12月30日,2008年12月22日,2008年4月29日,2006年12月18日,2006年7月27日,2004年12月29日,2002年3月21日,1998年12月31日,1998年7月11日——译者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规管理的关系
1.本法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创立、重组和清算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保险、私人保全、投资领域以及农产品、抵押代理和专业公司生产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创建、重组和清算的具体情况,由联邦法律决定。
3.与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在内的组织进行的交易时所产生的的关系,该交易的股权构成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确保国家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重要性;外国投资者或一群体(其中有外国投资者)对这些有限公司的管理,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实务程序”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一人或多人所建立的经营性公司,将其法定资本分割成股份,公司股东仅以其所占公司法定资本的股权为限,对公司债务和经营活动产生的亏损风险承担责任。
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出资的公司所有参股人,在公司各参股人未足额缴纳出资部分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在其财产中拥有独立财产的公司,其独立财产是其资产负债表的一部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并行使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承担义务,有资格成为法庭上的原告人和被告。
该公司在实施联邦法律未禁止的活动时,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必要的民事义务,除非这违反了活动的目的和宗旨,并且公司章程有明确的限制。
某些类型的活动,该活动由联邦法律确定,公司可以根据特别许可证(许可证)进行活动。为执行特定类型的活动而被授予特许(许可证)时,要求排他性的进行此类活动,则在特别许可证(许可证)期间,公司仅有权执行特别许可证(许可证)允许的和与其相关的活动。
3.依据联邦法律在法人实体登记方面的法律,根据联邦法律所确定的程序进行注册登记的,公司从其注册登记之日起以法人身份成立。公司创建时间不限,除非其章程另有规定。
4.本公司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和境外开立银行账户。
5.公司有权拥有其名称、自己的标志、注册商标和其他代表其身份的手段印章。联邦法律可以规定,公众在使用该印章要负有义务。
有关印章存在的信息必须载于公司章程中。
第3条 公司责任
1.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2.公司不对其股东的义务承担责任;
本公司对其所有财产的义务负责;
本公司不对其参与者的义务负责。
3.如果公司因股东的过错或其他有权实施对社会具有约束力的指示或有权确定其行为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破产,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其子公司也对此负有义务。
4.俄罗斯联邦和市政部门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也不对俄罗斯联邦和市政实体的主体承担责任。
第4条 公司名称及住所
1.一家公司必须有权,拥有一个俄文缩写公司名称。公司有权拥有一个完整的(或)缩短的公司名称,该公司名称是以俄罗斯联邦人民所使用的语言和(或)外语所写的。
在俄罗斯,公司的全名应包含公司的全称,并附有“有限责任”字样。在俄罗斯,公司缩短的公司名称应包含公司的全称或缩写名称,以及“有限责任”或缩写词“LLC”。
以俄罗斯联邦人民的语言写的俄罗斯公司名称可能包含俄语翻译中或俄罗斯联邦各国人民所使用的语言的翻译中的借用词,但反映社会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术语或缩略语除外。
对于公司名称的其他要求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
2.公司注册地为其公司所在地。
第5条 公司分公司和代表机构
1.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做出建立分公司和设立代表机构的决议,由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章程不能规定需要更多的表决人数,此决议才能通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分公司和开设代表机构的公司,应按照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要求: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之外,设立分公司和代表机构,也应遵守该公司分公司和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律。除非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对此另有规定。
2.公司的分公司是位于其母公司所在地外的独立分部,并执行其全部职能或部分职能,包括代表职能。
3.公司代表机构是位于公司所在地外的独立部分,代表公司,维护公司利益。
4.公司的分公司和代表处不是法人实体,要依据公司所批准的规定行事。 分公司和代表处拥有其公司所创造的财产。
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由公司任命,并根据其授权书行事。
公司的分公司和代表机构代表决定公司要实施的活动。分公司和公司代表实施活动时,所产生的债务由设立它们的公司来承担。
5.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应当在统一法律实体登记簿中注明.
第6条 子公司及附属公司
1.根据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公司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并拥有法人权利的子公司和隶属的企业实体。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之外,设立子公司和附属机构,也应遵守该分公司和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律。除非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2.如果其他(核心)经济公司或合伙企业,根据其法定资本或按照其之间缔结的合同或其他方式,有权决定由公司所提出的的决议,则公司被认定为子公司。
3.子公司不对母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权向子公司发出指示的母公司,要与子公司根据其指示所达成的交易,保持一致。
如果子公司因为母公司的过错而破产,在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子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所造成的的损失进行赔偿。
4.如果其他(主要,参与)经济公司拥有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上,该公司将被视为具有隶属关系。
获得股份有限公司2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公司,或超过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公司,应及时在媒体上公布有关这方面的信息,该媒体是会公布法人实体登记的数据的媒体。
第7条 公司成员
1.公民和法人均可成为公司的成员
联邦法律可能禁止或限制社会中某类公民的参与。
2.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不得担任公司股东。
一个人可以建立个体公司,其成为其唯一的股东。该公司随后可以成为个体公司。
本公司不得作为另外一个个体公司的股东。
本法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名股东的的公司,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因为这并不与相关关系的实质相抵触。
3.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本款规定的限额时,一年内公司应转为股份公司或生产合作社。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未转变,公司股东人数未减少到本条规定的人数限度,则应当根据法定登记的机构、其他机构或地方自治机构的要求进行清算,这些要求是由联邦法律所规定的。
第8条 公司成员权益
1.本公司股东有权以本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方式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获悉公司进行活动的信息、按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查看会计账簿和其他文件、参与利润分配;
以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其在公司法定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公司的一个或多个股东或出售给公司外的第三人:
如果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可通过将公司的股权通过转让给公司的方式来撤出公司,或要求公司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收购股份;
在公司清算结束后,如果债权人实现债权后所剩得部分财产或其价值,股东可以取得:
公司成员也具有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了本法规定的权利外,公司章程可能规定了公司股东的其他权利(附加权利)。这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规定的股东权利,在公司章程上会有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公司股东。
如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则公司向特定成员授予的额外权利不得转让。
给公司所有股东授予的额外权利,只能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作出决定,终止或限制这些权利,该决定要经过公司所有股东的一致同意。对公司所有参与者授予的附加权利,要经过公司所有参与者大会上,所有参与者一致同意,并作出决定。向公司特定成员授予的额外权利的,需要有参与投票的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作出终止和限制的决定,才会生效。规定拥有额外权利的公司股东要投票通过此项决定或给于书面同意。
获得额外权利的公司的成员可以通过向公司发送书面通知拒绝行使其属于他的附加权利。从公司收到此通知之日起,公司股东的附加权利终止。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有权就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达成协议,根据该协议,他们承诺以某种方式行使其权利,(或)拒绝行使这些权利,包括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方式、同意与其他股东的投票权、以本协议确定的价格出售全部或部分股份,(或)在某些情况下,或在某些情况发生前不得转让齐全部或部分,并就与公司管理有关的其他行为达成协议,同时建立、运营、重组和清算公司。这样的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缔结,双方签署的一份文件。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已签订合同的公司股东,有义务在其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通知公司其签订事实。经合同双方同意,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向其一方发送公告通知,不属于该合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对他们所造成的的损失进行赔偿。
4.如果本法规定对公司股东的权利进行司法保护,仲裁庭可以根据联邦法确定的方式提供此类保护。
第9条 公司股东的义务
1.公司股东应根据联邦法和为成立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其应缴纳的资金,为确保公司机密,不得披露公司活动信息。
公司股东承担本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2.除了本法规定的职责外,公司的章程可能规定了公司股东的其他职责(附加职责)。具体的职责可在公司成立时,所作出的公司章程中规定,或根据股东大会上所有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所做出的决定,该决定对所有公司股东都产生效力。对公司某一股东实行追加责任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由公司股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对公司的某一股东施加的额外责任,在将其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时,责任不转移。公司股东大会上,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所作出的决定,可以终止其附加责任。
第10条 公司股东的罢免
合计占公司特许资本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免除严重违反其职务或其行为(不作为)的股东。
第2章 公司的设立
第11条 设立公司的程序
1.公司成立由其发起人决定。设立公司的决定由公司发起人召开的会议上作出。设立个体公司,设立公司的决定仅有一人作出。
2.关于设立公司的决定应根据公司发起人的投票结果及其对公司成立所作的决定、公司的名称、公司的位置、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公司章程或公司的批准、以及公司管理机构的选举和任命、以及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组建或公司审计师的选举,如果这些机构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是按照本法强制规定,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通过的标准章程作出.
公司成立时,发起者(们)可以任命公司的审计师,如果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性审计,发起者(们)必须通过该决定。
如果设立个体公司,在作出设立公司的决定时,必须要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数额、其支付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发起者股份的大小和票面价值。
3.关于设立公司的决定,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批准的标准法规作出,批准证券的货币价值,其他事项或财产权或其他货币权利,由为公司注册资本交纳资金的股东规定,经由公司发起人的一致同意。
4.公司管理机构的选举、审计委员会的组成或公司审计师的选举以及公司审计人员的批准,要经参与投票的公司发起人的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
如果在公司管理机构、组建审计委员会或选举公司审计师或公司审计师的任命并未完成时,公司创始人的股权大小未确定时,公司的发起人都享有有一票表决权。
5.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了一份有关公司成立的合同,合同中确定了设立公司时实施共同活动所应遵循的程序、公司特许资本的金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公司发起人所拥有的股权比例和面值、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每股所应支付的金额、程序和期限。
有关公司成立的合同并不是公司的构成文件。
6.公司发起人对因公司的成立和注册登记之前所产生的债务负共同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东的责任承认后,公司对公司发起人因设立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5。
7.与国外投资者一起设立公司的具体细节由联邦法规定。
8.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的比例和面值的信息,应当按照联邦法律关于国家法人实体登记的法律,登记在统一的国家登记册内。同时,公司发起人的股权价值的信息是根据参股企业股份名义价值信息是根据公司成立合同中的规定和唯一发起人的决定所确定的,其中包括这些股票没有全额支付的事实,并以本法规定的方式和条款支付的事实。
第12条 公司章程公司的构成文件是公司章程。
1.公司根据其发起人(股东)所通过的公司章程或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以下简称“模范章”)批准的标准章程行事。 上述联邦执行机构自批准模范章程得规范性法律公布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向法人登记机构发送示范法规,向登记机构的官网上传一项标准规定。批准标准章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从其确定之日起生效,但是不得早于其官方公布之日的15天。
公司应根据标准章程的规定来运行,应按照联邦法中有关法人实体登记的法律中所规定的方式,通知国家法人实体登记机关。
示范法规的修改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作出,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生效, 但不得早于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官方公布之日起的15天内.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通过的章程必须包含:
公司的全名和缩略名;
公司所在地;
公司机构的构成和权限,包括关于公司股东大会的专属权限、关于公司决议机构通过决定的程序,包括一致决定的事项或特定多数通过的事项、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
第6段 (于2009年7月1日起无效)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根据公司章程有权退出公司,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程序和后果;
将公司注册资本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程序;
保存公司文件的程序和向公司股东和第三人提供有关公司信息的程序;
本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该公司的章程还可能包含其他与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不相抵触的规定。
2.1 “示范条例”应载有本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但本条第2,3和5款规定的事项除外。
3.根据公司股东、审计师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公司有义务在合理的期限内向他们提供熟知公司章程的机会,包括变更,或根据标准章程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人的要求 ,可以随时登录法人登记机构的官网查询,公司有义务根据公司股东的要求向他提供公司当前有效的章程的复印件。 费用由公司依据副本的相关规定来收取,但不得超过复印件的成本费。
4.根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发起人(股东)批准变更公司章程时,须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登记。公司创始人(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变更,自其登记之日起对第三方发生效力,如果本法有规定,则从注册登记机构通知之日起,自其登记之日起对第三方发生效力。
根据模范章程行事的公司股东可随时决定公司将不再依照模范章程行事,并以本法所确定的方式批准公司的章程,具体化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事项。并规定了提供的信息 在本条第2款中。根据公司发起人(股东)通过的章程行事的公司股东可以随时决定公司将根据标准章程的规定继续经营。 本公司根据标准章程运作的事实,应按照联邦法律中法人实体登记的法律中的规定,提交给注册登记机构。
5.(于2009年7月1日终止)
第13条 公司的注册登记
公司应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法人实体登记方式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3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财产权
第14条 公司法定资本 公司法定资本中的股份
1.公司的法定资本由公司股东的股权面值构成。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万卢布;
公司特许资本的数额和公司股东的股权面值以卢布来计算的;
公司的注册确定了其担保债权人利益的最低限度。
2.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是以百分比或分数的形式确定。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其股权面值和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致。
公司股东的实际价值与公司净资产价值的一部分相一致。
3.公司章程可能会限制公司股东的最大份额。公司章程可能会限制公司股东股权的变动。个体公司对此不得有所限制。这些规定可在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并写入公司章程,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对此作出修改和废除,但须公司股东的一致同意。
若公司章程载有本条所规定的限制,违反本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获得公司法定资本的股权的他人,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以那部分没有超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股权投票。
第15条 公司法定资本中股权的支付
1.公司注册资金中股权的付款数额可能受金钱、证券、其他物品或财产权或其他具有货币价值的权利的影响。
2.对公司注册资本中,用来支付股份的财产进行货币估值,由本公司股东一致通过的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批准。
如果公司股东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是由非货币性资金方式支付的,如果其票面价值或其票面价值的增长超过两万卢比,如果联邦法律不另行规定,则应聘独立的评估人员对财产的价值做出确定。由非货币性基金支付的公司股东的票面或票面价值的增加不得超过由独立评估人确定的上述财产的估值数额。
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或在本法第19条中规定的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之日起的三年内,在以非货币性资产的方式支付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和独立评估人员共对用来支付注册资本的中多报的财产价值承担共同责任。公司章程中应说明不能用来支付公司注册资本中股权的财产类型。
3.如果股东将财产转让给公司,购买公司股权的,在期限届满后,应终止对所有物的使用,在财产使用权的期限届满前,因其需要使用该财产的,向公司提供相等的现金补偿 。
货币补偿应在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的合理时间内提供,除非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另行制定货币补偿手续。 该决定在公司股东大会上作出,向公司转移财产使用权(在终止前)用来支付公司股权的股东的投票权不计算在内。
成立公司的合同,或设立个体公司,在设立公司的决定中可以规定股东提供的其他补偿方式和程序,在公司章程中,转移财产用来支付股权,却未经同意就使用该财产的股东。
如果在规定的赔偿期内未能提供赔偿,公司法定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将按其未支付给公司赔偿的比例转移给公司。 该全部或部分股份应由公司以本法第24条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出售。
除非设立公司的合同中另有规定,公司股东用来支付股权而转移给公司的财产,在公司使用期间,转让财产的股东不能使用该财产。
第16条 设立中的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份支付程序
1.公司的每位发起人必须在设立公司的合同中,或者在设立个体公司时,在所规定的期限内,在设立公司的决定中,全额支付其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的份额, 设立公司。 付款期限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的四个月。同时,每个公司创始人的份额可以以不低于其票面价值的的价格支付。公司的发起人不得免除其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支付股份的义务。
2.无效支付
3.如果在按照本条第1款确定的期限内不能支付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份,则未支付的部分股权应转移给公司。 该部分股份应由公司以本法第24条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出售。设立公司的合同可以规定未能履行缴纳公司法定资本的股份的义务时,可以收取罚款(罚款、处罚)。
公司创始人的股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仅在其拥有的已支付的部分内享有投票权。
第17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公司只有在足额缴纳出资以后才可增加注册资本。
2.公司可以其自有财产,和(或)通过公司参股人追加出资,和(或)在公司章程未加禁止时通过公司接受第三人出资增加注册资本。
3.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增加本次决议通过的公司的授权资本和股东的组成情况,必须经过公证书确认。公司单一参股人增加授权资本的决定由其签名确认,其真实性必须由公证人证明。
第18条 公司以自有财产增加注册资本
1.公司根据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的决议可以其自有财产增加注册资本,但公司章程对通过该决议规定须经更高必要多数表决通过的除外。
以公司财产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只能以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告所提供的材料为依据。
2.以公司财产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值与公司注册资本和公积金的差额。
3.根据本条规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所有参股人的份额面值按比例增加,其所占份额不变。
4.根据公司创始人(参股人)批准的公司章程申请国家注册,与公司授权资本增加有关的,由公司唯一执行人员签字。该注册申请须遵守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公司创始人(参股人)由于公司章程资本的增加以及公司参股人股票面值变动情况而对公司章程的变更进行国家注册的本申请和其他文件必须为提交给进行法人实体国家登记的机构,自决定增加公司章程资本之日起一个月内,以自由财产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此类变更自其国家注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本法规定的法人国家登记注册方式,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运行的,自公司财产授权决定之日起,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通报法人国家登记注册,增加授权资本,改变公司参股人所占股份。
第19条 因其股东额外缴款和第三方缴纳给公司的会费而提高公司的注册资本
1.如果是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需要更多的票数,则要求不得低于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司投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如果不需要更多票数作出此类决定,则不公司的章程,可以通过公司股东的额外缴纳来决定增加公司的法定资本。
这样的决定应该确定额外存款的总价值,并且为所有社会成员确定公司股东的额外支付的价值与其股权的票面价值增加的数额之间的共同比例。该比例是由公司股权的票面价值增加,等于或小于其额外支付的金额的事实确定的。
公司的每个成员有权根据该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份额大小进行额外缴纳,不超过额外存款总额的特定比例。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决定,公司股东可以从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补充,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作出另外规定。
不迟于作出追加存款期限一个月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批准公司股东额外缴纳资金的决定,决定经由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的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因此,公司每名额外缴纳资金的股东的股权价值,也要根据本条第一款所提的比例,进行增加。
第4段(2009年7月1日已废除)
2.如果章程不对此未作出禁止,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股东或第三人的申请通过额外缴纳增加其注册资本,这个决定需要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在公司股东的申请和第三方的申请中,对缴纳的金额和种类、存款的程序和期限以及公司可能在注册资本中拥有的股权金额应作出规定。股东和第三方参与者或第三方的利益金额 要在公司的授权资本中有所指示。,其中申请还可以规定其他缴纳的方式和加入公司的条件。
在决定根据公司股东的申请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同时,由他们缴纳额外的资金,因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经由公司发起人(股东)同意,必须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以及决定增加公司股东的票面价值或提交额外资金缴纳的申请的公司股东的股份。以及在必要时作出改变公司股东股权比例的决定。这样的决定是由公司所有股东一致通过的。同时,提交额外缴款申请的每名公司股东的股权的票面价值应以等于或者不少于额外资金的数额增加。
在根据申请参与公司或支付额外资金的第三方的申请,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的同时,该决定必须在允许他们加入公司,签订公司章程时作出。与因增加注册资本相关的改变,票面价值的决定,和第三方股权的比例,应经发起人的同意。这样的决定经由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加入公司的第三人所获得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其缴款价值。
公司股东和第三方缴纳的的额外金额不得迟于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6段(2009年7月1日起已废除)
第20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1.公司有权减少注册资本。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中公司全体参股人份额面值和(或)注销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的途径进行。
如果注册资本减少后,在提交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文件时其资本额少于本法确定的最低资本限额,则公司无权减少其注册资本。而在本法有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在进行登记时应减少其注册资本。
公司通过减少公司全体参股人份额面值的方法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保留公司全体参股人的所占份额。
2.(2009年7月1日终止)。
3.公司有义务向法人实施国家登记机关报送此类决定,间隔一个月两次,在公司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布有关国家数据的新闻机关出版减少其授权资本法人登记,通知其授权资本减少。
4.关于减少公司授权资本的通知应规定:
1)公司的全称和缩写名称,公司所在地的信息;
2)公司授权资本的大小及减少的数额;
3)减少公司章程资本的方式,程序和条件;
4)对本条第5款规定的债权人的程序和条件的描述,包括公司永久执行机构的地址(位置),可能要求的额外地址,以及与公众沟通的方式(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5.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在通知发布之前出现权利,以减少公司的授权资本,则自上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能要求公司尽早履行相关义务,并且不可能早日履行其终止义务和偿还相关损失。自上一次公布有关减少公司授权资本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期限为六个月。
6.法院有权拒绝符合本条第5款规定的要求,以防公司证明:
1)由于其特许资本减少,债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2)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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