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的类型

发布时间:2020-11-17

关键字: 德国公司类型

一、德国企业分两大类。一类是“个体企业”,另一类则是公司。


公司又分三大种:


(一)人合公司,分为无限贸易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缩写为OHG);民法公司(Gesellschaft des Buergerlichen Rechts,缩写为GBR);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 缩写为KG);


(二)资合公司。分为有限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aenkter Haftung, 缩写为GmbH)、单人有限公司(Ein-Mann-GmbH)、有限两合公司(GmbH & Co KG)、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


(三)注册合作社和其它形式。注册合作社(Genossenschaft(eG))是7人以上组成,以集体力量来进行较大规模经营的公司形式。德国法律中还有其它一些形式,如“海运公司”(Reederei)、“相互保险联合会” (Versicherungsverein auf Gegenseitigkeit)等,但用得很少。另外一些形式,比如“自有企业”(Eigenbetrieb)、“受命企业”(Regiebetrieb)等,则是德国本身的公共企业(国有和地方政府所有企业),与外国企业没有多大关系。


二、德国上述各种公司形式的主要区别有:


人合公司是自然人,资公司和注册合作社是法人;


人合公司是个人担保性质的,即以个人的一切财产作为抵押,一旦破产,全部个人财产作数,这又称为负无限责任;资合公司是资本担保性质的,一旦破产,以全部注册资本作数,不涉及个人财产。


与人合公司相比,资合公司组织结构更加合理,管理更加严密,股东只需承担与出资额相对应的有限责任,且不必亲自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资合公司更符合企业发展的趋势与潮流,已成为德企业首选的注册形式。


三、德国几种公司形式最为常见:


1、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简称GmbH)

有限责任公司(GmbH)既是在德国最受欢迎的公司形式,约有70%的德国公司采取该形式,也是最适合外国投资者在德国投资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GmbH)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每一股东的股份,根据他所认缴的基本出资的数额确定。有限责任公司适合于少数人持股,在中小型企业中得到了十分广泛的采用,甚至被一些大型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最大限度上规避企业风险,将企业责任与企业家个人责任明确区分,企业家不为企业承担私人责任。


1、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成立,必须经过德国公证人的公证,同时在法院的商业登记簿上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25000欧元,在公司成立之初,允许投资人仅将注册资金的50%注入公司账户,剩余注册资金在公司需要时(最晚在公司破产申报之时)注入即可。


2、在税务方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家必须制做年度报表(Bilanz)。除营业税(Gewerbesteuer,德国平均营业税税率为14%)外,公司还需缴纳公司所得税(Körperschaftsteuer,税率为总盈利额的15%)以及团结互助税(Solidaritaetszuschlag,税率为公司所得税的5.5%)。


2、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 & Co. KG)

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 & Co.KG)也是较受德国企业欢迎的公司形式。顾名思义,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就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两合公司。那两合公司又如何理解呢?


所谓的两合公司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Kommanditist),其他股东则为无限责任股东(Komplementär),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股东是法律上的经理,但并不排除有限股东按合同参与领导公司,与只计资本出资的有限股东相比,无限股东有权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


由于法律允许法人充当股东,所以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经常会由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来充当。这即是两合公司的特别形式“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 & Co.KG)。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其全部财产对两合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因而原本的无限责任被转化为了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 & Co. KG)不仅只承担有限责任,作为两合公司还可享受税务方面的优惠。然而成立德国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在公司成立以及办公方面的支出都相对较高。


3、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简称AG)

股份有限公司(AG),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以上(没有人数上限)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大型企业通常组织为股份公司(AG),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而由少数人(如家庭成员)持有股份。


4、企业家有限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 haftungs-

beschränkt,简称UG)

为了降低成立德国公司的门槛,德国政府在2008年修改了公司法,增加了一种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形式,即企业家有限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简称UG,口语里也可表述为“迷你有限责任公司”( mini-GmbH)。UG的最大特点为:最低仅需1欧元的注册资金即可成立。


然而由于UG企业注册资金极少,因此在商业交流及合作中面临着信任度的风险。UG的总经理需要在商业合同签署之前向合作伙伴证明足够的可信度。


同时,UG公司存在强制存留利润问题。UG企业每年必须保留盈余的25%用来补充资本金,直至企业注册资金达到GmbH的最低注册资金25000欧元。之后便没有此方面的限制,并且可以转为普通GmbH形式。

UG企业由于注册资金极低,得到德国银行支持的概率是非常小的。


5、民法公司(Gesellschaft des Buergerlichen Rechts,简称GbR)

GbR企业又称民事合伙企业,它的成立几乎不产生费用,也无需出具公司注册资金证明。如无律师建议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纷争,GbR企业股东也无需签订股东协议。就上述而言,GbR企业在建立之初的付出是最低的。

然而,GbR企业股东也必须为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的个人责任——也就是股东的全部私人财产。


(来源:shanghaislook)

浏览次数:396次浏览

优投平台部分资讯内容来自网络,转载已注明出处,如有勘误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YTservice@jiangtai.com,侵权立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