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反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2011年8月23日,根据乌兹别克总统《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部职能的决议》,乌兹别克政府赋予司法部反腐败职能,纠察乌兹别克政府权力机关和管理机构的过失和错误,梳理多余的行政部门和限制企业经营、增加经营负担的不合理项目和行为。

吉尔吉斯斯坦反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该法的约束对象为吉尔吉斯斯坦本国公民和法人(包括领导与员工),以及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外国人士与无国籍人士。

韩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357条规定,将接受(含未遂者)商业贿赂的民间人士的行为定义为贪污或渎职,给予5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对行贿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上述罪犯收受、行贿取得的财物以及不正当收入,同时对当事人处以剥夺10年以下的相关行业从业资格的惩罚。